[摘要]:赖昌星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他潜逃加拿大十二年之后在2011年被遣返回国。他之所以不是被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条约的存在是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活动的保证。本文从赖昌星案出发,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的过去与现状,深度剖析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对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26489
[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犯不引渡、双重犯罪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xtradition system
[Abstract] Lai changxing case is one of the largest econom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crime, he fled Canada 12 years later in 2011 repatriated. He was not be extradited to important reason, is no extradition treaty between China and Canada. The existence of an extradition treaty is the guarantee of extradition activi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Lai changxing case, past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n our country, deep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ects in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s extradition,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dition system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xtradition system Death is not the extradition Double crime
目录
第一章 中国引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6
第一节 对引渡制度的分析6
第二节 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分析 6
第二章 由赖昌星案引发的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7
第一节 简述赖昌星案7
第二节 赖昌星案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影响8
一、国际条约问题8
二、引渡原则问题9
第三章 对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建议9
第一节 加快与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9
第二节 完善国内立法12
第三节 对简易程序的规定12
第四章 结语13
注释13
参考文献13
因赖昌星案引发的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对引渡制度的分析
引渡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长久的历史,主权国家之间关于对犯罪分子的引渡实践最早能够追溯到十三世纪的埃及,拉买塞二世与赫提族国王在叙利亚战争结束的时候就签署了一项和平条约,这当中就包含了互相遣返因犯罪而逃到对方国家境内的罪犯的规定。
而所谓“引渡”是“指引”与“渡过”的合称,从词汇的拆分可以看出,引渡涉及了两个行为,具体举例的来说,在国际法中,甲国根据乙国的“指引”而将被控犯罪或判了刑的犯罪分子“渡过”到乙国的活动是引渡行为。这其中涉及到一个“管辖关系”和一个“平等关系”:乙国与该犯罪分子之间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因为乙国之所以希望该罪犯进入自己的领地,是为了对其进行追诉和审判,行使刑事管辖权;而甲乙之间则是一种平等关系,因为“引”字的一般含义表明其是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的,因而两者之间是一种约定或契约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拉买塞二世与赫提族的引渡条约是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订立的。另一方面,从辩证的角度来说,甲国移交了罪犯,也就意着甲国在事实上丧失了对该罪犯的管辖,而一国之所以会自愿放弃事实上的管辖的权力,背后应当有着类似于康德所谓的“道德律令”般的要求使其自制,这也就是“管辖的专属性”。把逻辑整理起来说:正因为乙国对该罪犯具有“专属管辖”,且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基于两者的契约,甲将该罪犯引渡交由乙处断。
恰如罗马的那句著名的古谚语“平等主体之间无管辖权”。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基本原则。虽然对于“主权”的定义颇有争议,但是主权一般认为是不得转让的,博丹与卢梭对此都有过论述。因而一国对内刑事的管辖权对外无疑具有排他性。但是,刑事管辖权的排他性并不意着不需要国际合作,因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就显得重要,因为只有完善的引渡制度,一个主权国家才能将逃亡国外的罪犯送交本国法庭,从而更好的体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宗旨。这种引渡制度完善的要求自然也涉及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