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格具有整体性。
品格由多种特质构成,包括性格、气质、能力、情感、意志、态度、价值观、行为习惯等,这些特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构成了品格这一有机组织,从而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这些特质因素只要有任何一个发生改变都会引发其他因素的改变。因此,只有从整体出发,才能与其他品格特征所区分开。
(2)品格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                                                      
第一,品格具有共性
   某一个群体,某一个阶段,某一个民族都有共同的典型心理特征,这就会使得他们在对待一些问题上的态度和价值判断有一定共性存在,这种情况是由于在一定的群体、社会和自然环境中所形成的。比如:一般来看中华民族在情感上是含蓄的,内向的人多,善于自我克制。这种民族性的整体特性就与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关。
第二,品格具有独特性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物体,哪怕是双胞胎很相似也有不同的方面。基因相同的同卵双胞胎虽然有相同的遗传因素,但由于后天的经历不同会形成各自的特点。品格的独特性指人的心理是不相同的,这也是人格的显著特点。
(3)品格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品格的形成不仅仅只是受到后天的影响,先天的个体生物特性对其也有制约。但生物性是为了最终形成品格提供一个起点,这就是自然性。有了这一起点,构成人的本质的东西是那种人所特有的,失去这些就不能称为人的因素,这就是社会性。
2.品格是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统一
    品格的稳定性指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具有跨时间的连续性和跨情境的一致性。
    品格虽然具有稳定性,但也有其相对应的一面。品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现实的环境多样性或多或少的发生变化。这就是品格的可变性。
   (二)品格证据
1.品格证据的含义
英美法系较为重视品格证据,他们认为品格证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指的是信誉,一个在社区生活的人,来自于他人给其的一个总的评价;第二,指的是性格,一个人对待事情的处事方法:第三,是指某人的特定历史事件。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品格证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1)身份说。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字面意思的“名声、品德”,也有“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
(2)行为说。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品格证据内涵中被定义为“相似的事实”或者“类似的行为”的这种意义应该分离出来。
(3)品质说。指一个人得到的社会评价。
(4)倾向说。主要指是否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向。
    综上所述,品格证据指能够表明某一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性的证据。
2.品格证据的特征
    由上文的品格证据的不同定义中,可以基本看出,品格证据的特征有一个推进的作用:声誉、名声、平时行为可以看出当事人及证人的品格怎样,从品格可以看出被控行为、可能被害行为和作证中是否和平时的品格相符合,从这样来看该主体是否可能犯罪、被害事实是否真实、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所以说,品格证据是一个推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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