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证券法》立法建议    XII
结  论    XVI
致  谢    XVII
参考文献XVIII
1  引言
在1997年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我国最早对关联交易做出了规定,于此之后,我国相继又在《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关联交易做出基本的规定。
毋庸置疑,关联交易在我国的出现、存续与发展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潮流,有其历史必然性,若能于法律上得当规制,应当可发挥其积极之功效,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关联企业各方的发展。然而, 我国当前特殊的市场环境导致的不公平之关联交易,已然成为我国企业关联交易中的常态, 而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起到主要规制作用的法律文本仅仅是《企业会计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规则,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却未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做出细致的、严谨的规定。
笔者希望通过剖析现有关联交易制度的优劣,研究如何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以应对交易方式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的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行为。笔者将从关联交易相关基本概念的中外界定入手, 介绍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一般理论,接着介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特殊成因,总结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境外证券法发达国家及地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提供新的思路和构想。
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
关联交易,又称关联人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便指主体一方为上市公司,和与自己为关联方的另一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要想深入研究我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规制这一课题,就必须充分理解关联交易等相关概念的基本内涵、主要形式及其于法律上的特殊界定,以下便通过对关联交易活动中涉及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这三个基本概念进行初步剖析,以期实现对关联交易活动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
2.1  关联方的法律界定
综合我国关于关联方相关立法文件的条文,及其他法学著述对关联方的界定,笔者将关联方的内涵总结为是一方对另一方将产生重大影响力的相互关系。
特别需要着重注意的是,这种重大影响力是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认为的“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一种控制权利。 亦是我国《公司法》第217条在对关联交易作界定时使用的“对公司影响重大”、“ 实际支配公司”所表露出的一种控制权利语境。
通过对我国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此界定的比较,笔者认为在界定关联方时,应当特别强调这种重大影响力,应强调这种控制权利的标准。此外,在确定控制和影响的标准时,应重点理清利益之概念及外延,以防有所疏漏。因此建议在制定关联方相关规则时,应当釆取列举式立法与概括式立法并重的形式,在现有关联方有关界定之外,对控制与影响这种抽象而重要的概念进行列举式和概括式界定,以便对关联方作出更为综合而清晰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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