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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合同诈骗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中比较高发的一种犯罪,该罪具有隐秘、复杂、特殊手段等特点,在判定时常与诈骗罪、合同纠纷之间有些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因此,从合同诈骗罪含义、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通过逐个对合同诈骗罪与相似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在动机、目的、过程、事实结果等方面不同之处的表象,进行重点分析,引导大家来认清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并表达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以盼能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3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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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机 目的 过程 事实结果
一、 什么叫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二十四条的
法律
条文已经做了明确的解释和阐述,笔者理解为主要是首先要订立和兑现一个合同这一形式,其次是用编造的假的一种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骗人方法,第三是预谋或正在或已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最后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这是一个整个的过程。
1.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即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任何单位。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一点的复杂性,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重点区分本罪的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为个人,但是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那么要看非法所得财产归属而定。主要有两个结果:一是实施犯罪的个人违法所获得的部门财产乃至于全部财产都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是实施犯罪的个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不法财产如果都被犯罪个人所占有,那就没有争议地应认为属于个人犯罪。
(2). 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可,依旧被认定为是个人诈骗的。一是企事业单位通过某种承包方式,给个人经营时,承租人以集体名义实施诈骗活动和行为;二是犯罪主体为实施诈骗行为,专门成立公司,并且以其单位的名义专门进行诈骗活动[1]。
(3).笔者认为在分清犯罪主体究竟是个人还是单位时,有一种单位比较特殊,那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第一种情况是该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以企业的名义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合同诈骗的,而且最后是该企业获得违法所财产,应当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如果该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虽然打着企业的名号,但是不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那么如果该企业事后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追认的,那么就是个人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分子被个人企业聘用,在企业从事事务
管理
期间或者接受该企业业务委托授权期间,冒着该企业的名义,有预谋地实施起合同诈骗的,如果非法所得财产被他个人占有的,这种情况就是个人合同诈骗罪[2]。
2.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笔者从两方面来看其危害性比较重。第一,从微观上来看,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和履行一个合同这一形式,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各种骗人方法,非法占有合同另一方的财务权或者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侵犯的客体是一般的公有或私有财产所有权。第二,从宏观上来看,是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合同的形式,实施欺骗手段,骗取财物,严重破坏和扰乱了新建立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制度,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和公私财产权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3]。
3.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即从主观方面来看是否有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物的故意。这种故意实际就是想将别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就是改变财产所有权。虽然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必定付诸于客观,不可能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所以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权目的的故意判断,一定要通过具体的、详细的、详实的一系列实施的的客观活动和行为加以研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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