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与发展现状
(一)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及其特征
我国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由于政治、文化、经济和意识形态等领域存在的差异,中西方学者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也是有差别的。在西方学术界一般称群体性事件为“集群行为”、“社会运动”,它是指具有利益相关性的群体自发组织起来所进行的一种短暂性行动。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升级,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从“聚众闹事”到“治安事件”再到“突发事件”,2005年我们开始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名称。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观点,将农村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农民群体、有一定组织的,通过静坐、集会、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等方式,向特定的政机关施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而导致出现“打、砸、抢、烧”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根据群体性事件诱发机制的不同,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土地征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房屋拆迁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因违法规划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等四大类。[3]本文主要研究农村地区由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组织性。近年来,随着由征地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其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失地农民势单力薄,自身单个力量难以与强势的政府相抗衡,在此情形下,相关利益群体自发组织起来,由其中的骨干分子直接领导,采取不合理、非法的方式去抗击政府。农村群体性事件组织性的加强也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此来制造事端,如果地方政府不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致使矛盾进一步演化、升级,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破坏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有不合法的行动,失地农民常常以集体上访、占领交通要道、围堵政机关等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影响社会和谐。特别是一些农民群众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聚众闹事的心态,越来越多地采用极端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稳定。
第三,利益性。在所有因征地拆迁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利益补偿是被征地农民唯一的愿望和要求。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了生活来源,再就业能力又不高,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失地农民为了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正常渠道不通的情况下,就会自发组织起来以不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反复性。反复性是近来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的利益矛盾相互交织,关联性强,再加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加强,政府处置此类事件的难度也就随之加大。如果农民合理要求不能够得到满足,他们往往就会多次发动群体性事件。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调查数据显示,三分之二左右的群体性事件经处理后未再发生反复,但仍有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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