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程序性权利对满意度作用机制的计量检验9
五、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11
(一)    研究结论11
(二)    主要的政策建议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征地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辽宁省6市30村被征地农户的调研
一、    问题的提出
征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据统计,仅从2004年到2011年,全国征地面积就从19.60万公顷增加到56.87万公顷,扩大了2倍多;近几年规模虽有所下降,但仍文持在近40万公顷左右 。与巨大的征地规模相伴随的,是大量在征地过程中失去土地的所谓“失地农民”。但征地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重大问题之一的关键则在于这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和冲突[1]。这一制度安排强调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却相对忽视了大量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2]。所以,尽管政府的土地征收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也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但在缺乏有效限制的条件下,政府往往具有滥用强制性权利和泛化土地征收权的倾向[3]。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进而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和社会冲突,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征地制度的改革,理论和实践当中人们主要从征地制度的构成要件出发,关注了征地目的性、补偿标准、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侧重于推动自上而下式的制度改革[2,4,5]。而关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以及此类改革举措本身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已有研究发现,征地过程中程序公正可能较货币补偿更为重要[5,6,7,8,9]。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公正的程序能提高人们对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以及对程序规则的遵守[10,11]。经济学研究中制度化的谈判和协商被认为是产权演进的关键机制[12,13,14],而这本质上仍然可以归结为程序问题。在近年中央文件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中,规范征地程序也被反复强调。那么,进一步产生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法学和心理学领域基于程序性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为程序公正的保障提供了路径。所谓程序性权利是特定主体为行使、主张或保障自身实体性权利 而必须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性权利的工具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理性意义[15,16,17,18]。具体来说:
(1)国家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为了防止权力的恣意,必须通过对行政活动过程的控制使得这些活动最终产生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19]。这个过程是如何控制的呢?王景斌认为行政程序被具体化为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从而使权利行使者的法律责任能够被认定、归结、追究[20];而在这个过程,行政相对人就有了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也可以对行政行为实施可行性监控[21];这就是其保障实体性权利的工具价值的体现。
(2)满意度这种价值理性意义如何体现呢?Brockner,Wiesenfeld指出程序公正和分配结果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关系,特别是在结果对人们不利的情况下,程序是否公正对人们的态度会产生显著的影响[22]。Folger,Cropanzano发现人们会将不好的结果归咎于采用不公正程序的那一方,从而产生怨恨情绪,而当其程序性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时,人们则不容易产生指向决策者或组织的负面情绪[23]。此外,Lind,Earley发现公正的程序能提高人们对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10]。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心理上的作用关系呢?Brockner等提出可以用信任来解释这种作用关系,他认为不好的结果会使人们想搞清楚为什么,而程序是否公正是人们做出领导、组织是否值得信任的判断的重要依据;当程序是公平的,人们就会信任领导和组织,从而降低受到结果好坏的影响[19]。Brockner的研究证明程序公正本身并不直接与分配结果发生作用关系,而是通过信任这一中介变量与分配结果发生作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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