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罪和重罪的概述
  对于轻罪与重罪的这一相对的概念,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及其对事物的看法不同,从而不同的人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如果可以在刑法中对轻罪与重罪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普通公民看着《刑法》就能一目了然的看出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轻罪和重罪的概念
   顾名思义,轻罪和重罪是一对相对的概念。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笼统意义上的重罪和轻罪。如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处的“犯罪较轻的”即为轻罪。另外一种情况是,必须在两个以上具体犯罪中判断重罪和轻罪,如在罪数的判断及其处罚的过程中,根据通说的观点,想象竞合犯要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原则上要从一重处罚,法条竞合的补充处罚原则是“重法优先”,吸收犯的重罪吸收轻罪,都必须首先作为重罪和轻罪的判断。
1轻罪
对于轻罪的概念,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轻罪与重罪在我国现在仅仅是一种相对概念,世界对其研究也不是很多,世界各国的立法也有不同的标准,因此规定也都不尽完全相同。我国学界对于轻罪与重罪的概念界定也采取的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定刑说,此观点认为应以法定刑的多少来确定轻罪重罪。第二种观点是宣告刑说,此观点认为应以宣告刑为依据认定。第三种观点是犯罪性质说,此观点认为认定轻罪与重罪应以犯罪的性质作为依据。第四种观点是综合考擦说,即“综合考擦行为人的罪过、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情节等因素来认定。”对于这几种观点,我认为采取第一种观点更合适即法定刑说,法定刑是客观的,具有明确可操作的优点,能够体现出轻罪和重罪的实质。根据以上论述,一般来说轻罪重罪的划分是一种犯罪的分类方式,轻罪重罪的区分主要是根据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来判定,反映在刑罚上就是以一定会的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来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点。简而言之,轻罪就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处以较轻刑罚的一类犯罪行为。
2重罪
轻罪与重罪是一组相对的概念,那么很容易得出所谓的重罪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重,立法者在制定刑罚时,给予较重法定刑的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诸如此类在《刑法》中规定还有很多,这一类就属于现在所研究的重罪范畴。
  (二)轻罪与重罪的判断
  1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这是判断重罪和轻罪的实质根据。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某种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特性,也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的事实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整体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属于犯罪的本质范畴,比较抽象,很难一目了然、直接把握,因此,需要从三个层面上理解。首先是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通过认识犯罪客体,可以大概认识到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也可以从客观上认识到立法者对该行为的评价。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心理态度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客观上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都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化。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决定了行为的客观性质,也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其属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观判断。最后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主要指再犯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通过对行为人本身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程度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属于从行为人的角度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只有对以上三个层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才能正确判断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如果单单从一个或者两个层次其判断,就会片面,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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