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概说
   (一)有效辩护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力支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有力武器。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通过指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进而宣告其违法和无效的辩护活动。即依《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行为进行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抗辩,以保障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合法权益。无论被告人在实体法上是否有罪,只要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果,包括宣告证据无效、公诉无效或一审判决无效的裁判结果,这是程序性辩护最大的优点。因此,这种反攻为守的辩护被学者称为“最好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重要的程序性辩护手段,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为辩护律师针对程序性辩护时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有效辩护的具有促进作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控、辩、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能,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也是法治社会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控辩平衡意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防御能力相当。双方的“地位平等”,可以保证辩方有足够的能力来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做出防御。双方地位平等可以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使其能充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作出公正的裁判,更好地文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辩方站在和控方一样的地位,可以对控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同时还可以对控方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申请排除,更好地文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控诉职能得到规范,督促检察机关重视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更利于法院的审判职能在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的完善了律师的辩护权,同时从理论上看,还可以加强辩护方的实力。
合理的控辩关系的前提是有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和中立的裁判者,这样的控辩关系可以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辩平等关系中辩方权利对控方权利的制约,有利于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场行使其审判职能。刑事被追诉人尽管涉嫌犯罪,但其作为公民,法律赋予其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程序性权利必须要有保障,控辩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有压制另一方的绝对力量。控辩平等通过赋予辩方各种切实可行的诉讼权利,提高辩方的诉讼地位,使控辩双方力量均衡,促成法官居中裁判,最终实现程序上的平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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