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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3)
3.死刑制度的反动继承时期
宋辽金元时期,进入封建社会的后期,社会矛盾相对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采用了更为严酷的刑罚。其基础为法定五刑,在此之下,许多酷刑又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得到了恢复。但是,总的趋势还是沿用了隋唐的刑罚制度,只不过各个朝代根据具体情况又有变化。宋初的法定刑为斩和绞,首开使用此刑先例。辽代虽然还是将斩、绞与凌迟作为法定刑,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些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金朝除了绞、斩与凌迟这三种法定刑以外还有击脑,其中斩与绞是金朝死刑行刑的主要方式,击脑是金朝本民族的传统行刑方式,对杀人和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元朝的法律以原是朴素的蒙古法为基础,带有少数习惯法的特征,元代的死刑制度不可避免的受到前朝的影响,以绞刑、斩刑和凌迟刑为法定刑种,还有射鬼箭、生瘗、投高崖、剥皮、戮尸、菹醢、磔等。
明清时期是古代封建制度的晚期。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在立法思想上采用“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原则,来文护统治秩序,因此实行更为严酷的刑罚方式。《明大诰》规定了诸如凌迟、族诛、剥皮、弃市等酷刑。由于《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被废除。对于明代死刑行刑种类的特点,清人薛允升的评价是“死刑过严,而生刑过宽”。[3]清王朝是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具有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没落时期的典型特点。清朝大量引进、借用明朝的法律制度,将明朝的死刑制度全都继承下来,在死刑的行刑种类上与明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清代法定死刑为绞和斩,但各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绞监侯、斩监侯。清代对重罪者仍有除戮尸外,还有凌迟、枭首、就地正法、判尸、锉首扬灰等酷刑。清朝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把死刑的法定行刑种类改为斩、绞、凌迟、枭首、戮尸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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