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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轻刑化(2)
为了准确理解经济犯罪的含义,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与其产生时间是紧密相关的,所以我们首先要确定经济犯罪产生的时间问题。经济犯罪并不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不是随着封建国家的建立而建立的。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这并不意着所有与经济相关的犯罪都能叫经济犯罪。它不同于以往的盗窃、诈骗、抢劫等,尽管这些犯罪威胁了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但此处的经济与我们这里所讲的经济犯罪的“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经济犯罪的“经济”我们应作限制解释,而不能把所有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笼而讲之,这样不仅不利于我们对经济犯罪的研究,而且还会使我们迷失研究的方向。
我国著名学者万国海先生曾指出:“经济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引起国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是人们在历史发展的特定时期而使用的一个特定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1] 所以,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下附随的产物,市场经济是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经济犯罪”的“经济”有其特定含义,其是指“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同样,经济犯罪在我国的产生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犯罪在我国也层出不穷。邓小平同志在1981年去广东经济特区视察的时候,就提出了我们在抓改革开放的同时,也要严打经济犯罪。随后《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82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制定。至此,经济犯罪在我国
法律
法规中得以体现,同时在学界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议更是不断。
在如今的学界中,主要存在两个标准来界定经济犯罪的含义:一是以概念外延大小为标准;二是以经济犯罪某方面的特征为标准。在以概念外延为标准界定经济犯罪概念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宏观经济犯罪、中观经济犯罪、微观经济犯罪。[2] 宏观经济犯罪认为只要行为涉及危害他人财产、破坏经济就是经济犯罪行为,包括贪污贿赂都应当认定为经济犯罪;中观经济犯罪则不同意将财产犯罪认定为经济犯罪;而微观经济犯罪则认为只有行为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经济犯罪。在以经济犯罪某方面的特征来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中,主要存在经济领域说、经济法规说、经济活动主体方式说。在经济领域方面的犯罪才叫经济犯罪,这是经济领域说的主张;经济法规说则主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相关刑事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追究的才叫经济犯罪;经济活动主体方式说则认为,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在经济活动中滥用经济交易允许的方式,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是经济犯罪产生的经济基础,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和他人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的经济秩序。所以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滥用市场交易活动方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侵害、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或存在严重威胁,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轻刑化的概念
所谓轻刑化是指对犯罪进行处罚时适用较轻的刑罚。在刑罚体系中,可以具体表现为对犯罪惩罚总量的下降,也可表现为死刑、自由行的减少适用,而代之以广泛的罚金刑、资格刑的适用,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缓刑和假释的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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