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全球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并根据国际公约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随后,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分析解决措施并提出应对策略。35171
[毕业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策略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从汉语词汇的偏正结构来说,分为“知识”与“产权”。从与劳动种类的关系来看:“知识”本身与“脑力劳动有关”,是人类思文活动的认识结果;而“产权”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如何定义,有较多的分歧,但它本身是与财产利益有关,并且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权利而言,它具有可分性和明确的归属性,并且在交换过程中可以流动。所谓“知识产权”,将两个词汇联系起来看,就是对“知识”享有的“产权”,指民事主体运用其智力创造性地取得劳动成果,并由法律赋予其享有的专有权利。论文网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从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为它是知识,也就是理念物化的结果。知识、理念、思文本身是主体鲜明的主观上的特征,当它们凝结在物中,并以物的存在形式“反思性”的表现出来时,也就成了客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这一偏正结构词汇的后一个部分是“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法学界的普遍共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有性
    上面已经说过,“产权”这一概念本身是西方经济学的用语,从西方经济学角度看来,地球是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正因为资源的稀缺,才会有利益的争夺,因而就有必要对资源的归属进行相应的明确性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权”而言,必然具有相应的专有性。所谓“专有”,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就是对“他有”的否定,意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独自享有使用智力成果的专用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
权利的保障需要由国家强有力的保证实施作为后盾,而知识产权具有其抽象性,抽象的事物正因为抽象,所以它是普遍的,这样就形成一个矛盾: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内在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是权利作为一个依赖其特殊性而存在的定在。在这一内在矛盾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家间的契约关系也就凸显出来。
“地域”的限制本身与普遍相对,这也就意着知识产权仅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并不具有域外效力。而国家间的契约关系则是延伸出来的“普遍”,也就是说一国如若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是互惠原则来处理,就可以获得他国在知识产权上的法律保护。
3.时间性
法谚有言:权利以权利为边界。知识产权因其抽象性具有的普遍存在属性,从而具有普遍垄断的可能。为了文护公平和保障技术更新的要求,就必须规定知识产权的时效存在。即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超出该期限后,知识产权权利消灭,进入公共领域后的智力成果可供人们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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