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通过续展而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只要符合有关条约,也可依法受到长期保护,但这些只是时效的延续,而不是时效的永续。
(三)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但是国家间的契约关系则延伸了其普遍性。因而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辩证关系进入到了国际关系之中,私权间的一个关系就是贸易关系。
21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是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作为一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一直是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业务发展和市场的保护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随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的不断增长,逐渐向知识化的目标发展。货物贸易领域的重心由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第一、第二产业向高技术、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因此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也直接面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逐渐发展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1]。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就知识产权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最初是由君主特许某个人专门实施某一项技术的权利,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变化,逐步成为现在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种民事权利[2]。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帮助,以确保拥有或独自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独自享受这一权利 ,并享有此产权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要确保此项独占权不被他人侵犯[3]。之所以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一个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技术革命是社会的基础性变革,技术的更新换代对于社会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但是,技术变革的源泉归根到底来自于人,对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对知识的尊重,也是对人才人格的敬重,从而促进技术本身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状况
国际市场在19世纪就已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保障自身安全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性,纷纷制定出大量法律法规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如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以及国际公约保护这三种途径实现的。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三个实体性国际公约分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其中TRIPS协定被认为是涉及面广、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较为权威的国际公约,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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