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冒名登记结婚纠纷所面临的诉讼困境
  (一)起诉条件的认定
案例2:1989年江某为了达成与朱某结婚的目的,冒用他哥哥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到了2005年底,朱某却以江某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因为江某适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问题,而这种问题不能通过民事途径先行解决,应该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其结婚证。
案例3:19岁的李某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吴某进行登记。2009年10月23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2月16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因为李某的婚姻登记不符合程序。李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仍然驳回上诉,文持原判。
法院否定冒名结婚的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两种方式,一是法院经过审查直接不予立案,二是虽然予以立案,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离婚的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状态不符合,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就案例1,笔者所接触的案例来说,当事人吴某起诉与古某(乙)离婚,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不停地奔波,在法院遭遇的困境与案例2一样,法院认为吴某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象并非是婚姻登记上的人,两人的婚姻关系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予以重新认定才能走民事诉讼程序。因婚姻的事实状态和登记状态不符,起诉人以实际结婚对象到法院起诉,当事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是离婚的前提,除事实婚姻外,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是通过结婚证件来予以证明的,当法院通过对结婚证件的审查发现起诉人的起诉对象非结婚证的登记人时,法院即认为起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婚姻登记不仅是国家文护我国婚姻制度的保障,更是一种以国家的权威或信用形成一种让他人对登记得以信任的外观。即使是法院,仍然要保持对行政权的尊重,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合理划分。以欲起诉的对象与婚姻登记状态不符为由,法院直接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剥夺了公民的救济权利,但从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似乎也难以对法院过于苛责。
  (二)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4:2008年,常先生发现妻子是用虚假的身份证和他进行结婚登记,于是就向法院提起撤销他们2001年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婚姻登记纠纷一般是与婚姻关系纠纷相伴而生的,只有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之时,婚姻登记矛盾才会凸显出来。婚姻问题的酿成大部分需要持续数年甚至是十几年的时间,而大部分冒名登记结婚的案件是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需要先通过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婚姻登记的效力。以上两个案例就反应出当事人为婚姻登记纠纷而走行政诉讼途径时,其权利因为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无法实际行使。《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有6个月的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动产案件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不得超过5年,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冒名登记结婚的纠纷若必须先从行政诉讼开始,其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障碍,婚姻登记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其身份属性以及其矛盾爆发的长期性。从现实中的很多案例来看,确实有很多因婚姻登记而引起的案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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