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子开始拥有继承权
到了汉朝,财产继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嫡长子继承转变成了诸子均分,同时女子也有继承家长遗产的权利。西汉《先令券书》[1]中记载,儿女均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继承顺序也有严格的规定,女儿只能位于儿子之后继承家产。这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以往法律前进了一大步。
唐宋以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未详细规定女子的继承权情形。但是,女子并非完全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实际上,宋朝以前,依旧存在女子继承的情况,“男承家产,女承衣箱”[2]也就是说女子在出嫁时,可以通过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的形式获得家中的财产,也就是变相继承了家产。如果父母双亡尚未出嫁,女儿可以通过获取一份嫁妆的方式分的一部分家产,但显然份额只占家产中的一小部分,但该规定已经明确表明女子拥有继承家产的资格。女子继承的份额虽小,但相比于之前来说,不可谓不是一个重大进步。因此在宋朝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女子继承家产的情形,即女子继承制度已经萌芽并初具雏形。
   (二)唐宋朝时期女子继承制度
    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开始将财产继承从宗祧继承中逐渐分离出来。唐代时期“诸子均分”[3]是法律规定的基本的财产继承原则。但是,唐律中也有明确规定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若有遗嘱者,不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家产,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按遗嘱者意愿分配其自身的财产。女子在出嫁后,根据“三从四德”的礼教思想中的“出嫁从夫”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即已经出嫁的女子)是没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庭中没有男性作为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时划分家产的情况下,在室女(即尚未出嫁的女子)可以分到自己尚未娶亲的兄弟的聘礼的一半作为以后的嫁妆。也就是在室女可以通过获得嫁妆的方式参与到家产的分割。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旧不被家族认可,因此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到了宋朝时期,女子继承法律化更加明显。宋朝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女子继承财产的情形与份额,并赋予了官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利能够得到确切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宋朝女子的财产继承制的发展已经有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此时的女性继承制度也发展到了封建女子财产继承的顶峰。
二、宋朝女性继承制的内容
    宋朝是中外文化交融发展繁荣的时期,中原文明与北方少数民族的融会贯通和中原文明与外邦文化的交流造成了该时期兼容并蓄的思想文化现象。与此同时,想要提高女子社会地位与希望获取婚姻自由的思想愿望也逐渐凸显投射在社会发展变化的历程中。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是个重要且特殊的时期,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其法制方面也随之变化。宋朝重要的法典《宋刑统》[4],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由于宋朝主要法典跟唐律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因此宋朝有关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规定也沿袭了唐律,但宋朝也根据其自身的独特性也丰富发展了女性继承制度。本文具体分析的是宋朝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因此笔者从女性角色的角度分析其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女性在出嫁前作为未嫁女参与家庭财产继承,此时的女子被称为在室女;在女子出嫁后,其继承财产相对于在室女就多了些可能性,此时的女子被称为出嫁女;还有部分女子在出嫁后由于被丈夫休弃或者因为丈夫死亡而自己没有儿子继承夫家财产只能回归娘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回归娘家,此时的女子被称为归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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