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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行为涉及的刑法问题(2)
如今,通常的代孕技术是依靠体外受精,培育出完好的外胚胎,并植入代孕妈妈子宫内,继而进行怀孕生育。出现代孕母亲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委托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怀孕但想要孩子故而给予委托母亲合理的酬劳费用帮助委托夫妻生育,其中委托方和委托受理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在此过程建立合同以明确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之间不存在酬劳或利益关系,则为无偿代孕。
代孕早已成为
网络
热门话题。如今中国暗藏着为数不少的代孕机构,又名为代孕中介,他们分工明细,具备详细的流程,完善的内部结构,并带来了丰富的收益。其中有一些类似于网站上招聘代孕母亲的要求为:身体健康,皮肤白皙,要求160CM以上。还有一些网站甚至对代孕母亲的单双眼皮、身材、发质有严格要求,对有白发、发少、易脱发、发黄者一慨不予接受,另附上如“发密而直且无白发、发密而卷且无白发”等基本要求。
目前代孕在我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许多代孕机构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代孕问题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卫生部门于2001年2月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
办法》中明确提出:严令禁止一切对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进行买卖交易赢取利润的行为,医院以及医务工作者不得进行任何代孕技术。该条例于该年八月起实施。同样,于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中亦明文规定严禁实施代孕技术。
但由于这些制度的约束力不强,大多代孕机构对此不予重视,不服从也不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因此代孕现象仍有出现,并且因为它的高利润性质在如今泛滥成灾,代孕中介比比皆是。由于该技术在法律上意义模糊,没有像国外一些国家那样有明确的立法制度,只是针对医院机构颁布了一些对医务人员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且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其代孕主体,比如代孕机构,代孕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在法律上对这些主体所表现的行为的具体要求,包括如何处罚等并没做明文规定。所以,有关代孕在刑事法律上的立法标准并不完善,在今后需对此有更多的关注并早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就如今形势分析,代孕技术对人类所带来的意义从正面来讲极具影响力,它改变了人类以前的传统生育模式,解决了一大部分不能生育的夫妻的生殖问题,也满足了社会的一部分需求,因此该技术的出现以及它的发展,都带有必然性。我国提倡私法自治,即只要不违背社会自然伦理和道德,事情合情合理,不违背法律规章,只要两方心甘情愿,意见相合,就可以自由行使自身权利。在我国,尽管在医疗机构有对代孕技术做出相应规定,但是在法律规章上并没有对其处罚制度,刑事立法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有一句话叫做“存在的即是合理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提出来的,这句话也恰到好处的证实了代孕技术的存在意义,又有“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说法,更是论证了代孕技术在我国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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