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单从手段出发也不易判断利益的正当与否。比如某人采取了违法性的手段来获得正当利益。这里的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原本应该获得的合法的、确定的利益。虽然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违法的,但是其获得的利益是正当的。如果统一的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定性为行贿罪,可能会侵害到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所以,只考虑手段这个因素是不能够准确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
还有单从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的角度出发也不易判断其正当性。因为在实践中难以判断其采取的手段是否违背职务。譬如,有多个条件基本相同的投标人竞标,受贿人将中标资格给予行贿人,其是否违背了职务,不易判定。因此,将受贿人采取的违法性手段作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时不合情理的。另外。受贿人因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一般都有自己的权限,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均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7]。并且,多数情况下受贿人完全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将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来作为判定标准时不严密的。
不论是理论上多样化的判断标准,还是实践判定的模糊性都共同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影响:行贿犯罪得不到有力打击。若是行贿罪得不到强有力的制压,就不能够有效的遏制腐败之风。自然而然,以行贿的手段来换取利益的方式就会大行其道。我们不再需要为谋得一份好工作而挤破头的去参加各种考试,面试,只需要财势便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长久下去,整个社会就会被腐败侵蚀,没有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只有钱、权、利的各种交易。因此不能够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不仅会使行贿犯罪数量激增,更会助长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所以要想抵制腐败,打压行贿犯罪,就要明确不正当利益认定。

三、完善关于“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的相关建议   
为了有效的解决上文所提到的问题,以更准确的判断不正当利益,首先要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范围,进而从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加以认定。
(一)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1.违法性帮助
根据目前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可以将违法性帮助理解为受贿人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禁止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这种通过违法性帮助而获得利益的方式也称作程序违法。有学者指出,“将以违反程序规定所取得的利益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其主要理由是程序是否合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利益是否正当。受贿人以违反程序的方式,为行贿人谋得了可能得不到的利益。同时,使其他符合条件的竞争者失去了一定能够获取的利益,所以该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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