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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
劳动报酬与劳动所得不同。劳动报酬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是由雇佣方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劳动所得是比较宽泛的范畴,劳务报酬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劳动报酬也与劳务报酬不同,劳务报酬是通过独立劳动提供某种劳务获得的报酬,其不存在雇佣关系。[3]比如从事书画、设计等。此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把劳务报酬所得作为单独个人收入列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的主要财产来源,是劳动者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同时,劳动者合法获取劳动报酬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扰乱了正常的劳动雇佣关系,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本罪的客体也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行为人拒不支付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则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有两种类型,但都是基于行为人有支付能力的前提。其中若是行为人转移了财产,那么就意着行为人是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的,与之类似,若是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即使逃逸也无法构成本罪。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也是本罪成立的重要条件。[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已做出以下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研究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外,本罪还要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先进行相关的调查,然后经调查内容再以书面形式责令行为人完成支付。“仍不支付”表明行为人被政府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任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5]综上“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在政府责令发出后,行为人确实收到相关责令,但在规定的责令期间行为人还是没能完成全额支付的,公安机关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显不愿或直接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间接故意则表现为以各种理由来拖延、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行为人能预见自己拒不支付的行为会使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报酬,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践中,想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应通过其客观行为并结合相关概念做出合理判断。如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故意: 1、行为人有明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意图;2、以无法证实的理由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3、虽然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逃匿逃避支付的;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4、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及单位。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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