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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溯及力论文+适用现状+立法建议(2)
(1)从旧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从新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概适用新刑法。
(3)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较之旧刑法的规定,取决于哪个处刑更轻。即一概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能适用裁判的时法律。但在旧法处刑更有利于行为人时,适用旧法。
(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能适用行为时法律。但新法处罚更轻时,则适用裁判时法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例如:中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家。日本改正刑法草案也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又较好地保护了行为人的权益;既是刑罚人道主义在刑法上的体现,又是有利于行为人的内涵成为法定原则在时代背景下的重要倾向。当然,也有些国家在特殊条件下设置了例外,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二条规定:“如果涉及的是非常的或者临时的法律,不适用以上各款的规定。”
(三)“跨法行为”的适用
对于“跨法行为”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答案是否定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必须满足溯及力等要求的基本条件,而“跨法行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属于哪一法律阶段的问题。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率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的原则进行处理。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时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该行为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另外,对于隔时犯,即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而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只是结果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后的情形,不应按照新刑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而应适用行为时法。
(四)刑法司法解释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刑法条文应当如何适用而作出的规范性解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事实证明,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界定,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争议:
1.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对其解释的刑法条文生效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
2.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对其解释的刑法条文生效后,自身生效前发生的案件具有溯及力。
鉴于刑法司法解释是依附于刑法条文产生的,笔者认为,其效力应该根据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来确定本文来自优尔/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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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ouerw.com,即应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阐释,是为了更充分的被理解和应用,并没有脱离刑法条文的内容。即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范围及于其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犯罪行为。
四、对我国刑法溯及力的立法建议
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各国普遍采用从轻原则 。我国新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解决了刑法溯及力和刑事裁判既判力之间产生的矛盾,但仍有不足之处。
结合当今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刑法溯及力的立法,在文护刑事裁判既判力的同时,也应该兼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方面我国刑法溯及力的立法可以借鉴《法国刑法典》第112-4条关于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新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刑罚宣判之行为,依判决之后法律不再具有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 建议将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2款后加上但书,即:“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本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停止刑罚的执行并消除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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