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引言1
2条约解释规则适用的个性化表现.3
2.1条约解释规则国际适用个性化的表现.3
2.2条约解释规则国内适用个性化的表现.4
3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原因.7
3.1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内在原因.7
3.2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外在原因.8
4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因应.8
4.1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问题与影响9
4.1.1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问题.9
4.1.2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影响.10
4.2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应对.12
4.2.1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依据应对13
4.2.2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效力应对13
4.2.3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个性化的规范应对13
结论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1 引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1]简而言之,条约就是国家间在调解分歧、分配利益等问题上磨合妥协的产物^优尔!文`论^文'网www.youerw.com。而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条约早已成为了联结国家关系、承载国家权利义务的最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存在的重要基石。从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至今,在过去的15 年里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间的交互尤其是经济贸易领域内的交流协作远比新中国成立后的任一时期都要频繁,尤其是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数量在急剧增长。[2]但与此同时,频繁的国际交往之中也出现了许多各式各样的亟待解决的国际争端。有些国际争端可以通过两国政府的政治协商解决,有些国际争端却只能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对涵盖有相关事项的国际条约的解读适用来解决。例如 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应适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 WTO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对争端所涉条约的解释结果来解决。由此可见条约解释对当今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就国际法领域内条约解释规则适用的情形看来,虽然《公约》31-33条所规定的以善意解释为原则、以约文解释为核心、折衷采纳目的解释的解释规则可以看做是所有对条约解释的起点和基础,但是无论是出于利益考量还是其他考量,国内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对争议条约进行解释时,往往会在《公约》 31-33条的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个性化。例如在中日双方有关钓鱼岛的归属争议中,双方就因各自立场不同对涉及钓鱼岛的条约采取了不同解释:中方主张静态解释,日方主张动态解释。[3]同时,在国际法的不同部门内,基于不同的适用环境,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也产生了差异化的发展。例如 WTO争端解决机构开始试图将时际因素纳入其条约解释体系中,而国际私法相关条约的解释者在解释条约的时候也开始试图将立足于国内法律解释体系的国际私法解释体系与《公约》规定的解释体系相融合。由于现有的对于条约解释规则和《公约》中 31-33条的研究基本上只局限于单一的国际法领域,且大多只是对现有适用实践的解释介绍,并未能扩展到其他领域。因而本文的重点将放在对其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个性化实践进行归纳与整理之上。希冀可以借此发现条约解释规则在不同领域中适用个性化的规律,分析出这种不同领域中适用个性化产生的原因和带来的问题与影响。综合而言,对条约解释规则适用的研究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解释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二是各项解释规则的关系问题。前者研究的是各项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考量要素,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等问题,后者研究的是对于各项解释规则在适用时的位阶顺序。本文针对的是在第一个层面中出现的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个性化问题。不考虑条约解释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研究分析其在适用时的条件和方法。个性化的适用能否得到承认,又是否可以成为后者能够遵循的先例,从偶发性变为普遍性的适用方法,这些都是笔者将在文中所积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