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解读
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世界各国和法学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概念,从法学学者界来看,个人信息的概念有以下三种类型:(1)隐私型定义。该定义将个人信息界定在与人格尊严有关的隐私方面。(2)关联型定义。该定义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认定为与个人信息有关联的所有信息。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3)识别型定义,周汉华教授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身高体重、健康情况、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职业、婚姻、教育、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单独或者结合后可以被识别的信息。
根据上文的内容,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信息,其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有联系。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因此,自然人对自己的信息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对信息的使用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信息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内容十分丰富。信息种类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各个方面。在内容上主要包涵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国籍、身份证号、指纹、婚姻、教育、职业、病史等能够识别该人的资料。
3.个人信息具有共享性。个人信息之所以可以共享的,是因为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发送、复制等多个方式被多个人使用和拥有。而个人信息共享并不会减少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的主体也不会因此而失去对自己信息的占有。
4.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其人格属性关乎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可以制定一项人格权的制度,称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简称“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依法享有的使用、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信息的保密权、决定权、更正权、封锁权、查询权、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价值的增值为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在信息化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不断增多,同时信息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此,更多的人们开始以收集个人信息来获得利益,个人信息被收集整理后其价值能够增值,更甚者把个人信息明码标价出售。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消化、吸纳的功能越来越强大,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也同时带来了麻烦和骚扰。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遭遇:手机经常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和推销的电话等等,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让人们不胜其烦,人们对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盗走或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担忧。许多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各种手段来窃取或者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用于各种商业需要。相应的,一些以出卖个人资料来赢利的公司或者个人也就应运而生,买卖个人资料成为新兴行业。由于这些人的存在,人们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但是由于人们缺乏对隐私保护的习惯和意识,所以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也缺乏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人们研究的一大课题,同时这一课题关乎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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