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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毕业论文(2)
一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解读
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世界各国和法学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概念,从法学学者界来看,个人信息的概念有以下三种类型:(1)隐私型定义。该定义将个人信息界定在与人格尊严有关的隐私方面。(2)关联型定义。该定义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认定为与个人信息有关联的所有信息。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3)识别型定义,周汉华教授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身高体重、健康情况、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职业、婚姻、教育、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单独或者结合后可以被识别的信息。
根据上文的内容,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信息,其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有联系。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因此,自然人对自己的信息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对信息的使用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信息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内容十分丰富。信息种类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各个方面。在内容上主要包涵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国籍、身份证号、指纹、婚姻、教育、职业、病史等能够识别该人的资料。
3.个人信息具有共享性。个人信息之所以可以共享的,是因为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发送、复制等多个方式被多个人使用和拥有。而个人信息共享并不会减少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的主体也不会因此而失去对自己信息的占有。
4.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其人格属性关乎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可以制定一项人格权的制度,称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简称“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依法享有的使用、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信息的保密权、决定权、更正权、封锁权、查询权、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价值的增值为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在信息化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不断增多,同时信息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此,更多的人们开始以收集个人信息来获得利益,个人信息被收集整理后其价值能够增值,更甚者把个人信息明码标价出售。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消化、吸纳的功能越来越强大,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也同时带来了麻烦和骚扰。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遭遇:手机经常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和推销的电话等等,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让人们不胜其烦,人们对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盗走或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担忧。许多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各种手段来窃取或者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用于各种商业需要。相应的,一些以出卖个人资料来赢利的公司或者个人也就应运而生,买卖个人资料成为新兴行业。由于这些人的存在,人们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但是由于人们缺乏对隐私保护的习惯和意识,所以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也缺乏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人们
研究
的一大课题,同时这一课题关乎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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