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专利权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影响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药品研发商的药品专利权,让他们更有动力去研发更多的新药物来帮助公众摆脱公共健康危机;但另一方面,由于药品专利制度赋予药品专利的高度保护导致药品价格高昂,许多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公众根本无法承担从而影响了其疾病的治疗。
   首先,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的价值需要得到肯定。在上述的三个案例中,虽然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发生了冲突,但是如果没有药品专利制度的保护,药品研发出来将得不到任何保护。事实上,每种新药物的研发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据统计,在美国,每种新药品的研发需花10到15年的时间去做试验研究,需要花费的资金高达5亿美元。假设药品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将会出现以下后果:
     第一,当新的药品被研发出来,必将被大量的仿制厂商通过反向工程制作学名药谋取利益,这些仿制厂商只需要非常低廉的成本就可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因为他们无须投入十几年的时间和花费上亿的资金去研发,因此仿制厂商的药品售价将会低于药品研发商的售价,同时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将会选择功效相同价格实惠的学名药,这直接导致药品研发商的研发资金回流出现断层,其后果是由于无法收回成本进行下一轮新药品研发,当新的传染病威胁社会健康时,将缺乏特效药对病情的控制。
     第二,新药品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也意着药品研发商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健康权与知识产权保护同属人权保护的范畴,单方面为保护公共健康而取缔对其他人权的保护,将导致研发商因其成果无法得到保护而停止药品的研发,有效药品的匮乏将导致公共健康受到更大的威胁。
     因此,药品获得专利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在有专利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让研发的资金链得到循环,从而再次进行新药品的研发,更重要的是保护了药品研发商的智力成果,鼓励其去研发新药品帮助人类摆脱更多疾病的困扰并预防其他病菌的侵袭,从而提高公共健康的质量。
     但是,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确能够提高公共健康的质量,让人类找到对抗许多疾病的方法,而另一方面因为受到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导致药品可及性,即公众能否以其能承受的价格获得有效药品及获得使用该药品相关信息,受到巨大的影响。
     药品由于受到药品专利制度的保护,其生产权也受到了限制。如上述案例1中对抗禽流感的药品“达菲”的专利权和生产权都掌握在其研发商瑞士罗氏公司的手中,如果没有罗氏公司的授权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生产该药品,因此,当公共健康危机爆发时,所需药品如果还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则公众只能通过支付高昂的价款去购买该药品,实际上,购买的价格里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支付生产的成本,大部分都是填补研发的成本,或者可以说是研发商药品专利权的经济收益。
事实上,大量的药品专利权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而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缺乏研发型人才及技术,无法研制出对抗疾病的药品,只能通过购买发达国家制药公司研发的药品,来缓解各种疾病对该国公共健康造成的威胁,导致的后果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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