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们该如何正确定义它?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深深影响着我们对该罪客观要件的分析。法学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的理解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产生如此大分歧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该罪的犯罪对象分类比较复杂;第二,偷逃应缴税额包含的范围难以确定。
关于犯罪对象,普通货物、物品种类繁多,如何将它们细致划分法学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除此之外,相关法律上还规定着禁止进出口以及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针对这一类商品的划分范围也是一个难题。在“偷逃应缴税额”这个问题上,包含的范围一直是专家争议的焦点。“海关代征税”的收缴是否合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出台,很多分歧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作出相应分析。虽然专家们对于该罪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结合各个专家的意见我们也可找到一些共同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必然是明知、故意的,明知相关规定,却故意逃避海关检查。
通过对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仔细研究,以及结合对多位法学专家提出的观点的理解,经过归纳总结,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应该这样定义比较妥当:行为人在明知我国海关法规的情况下,却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通过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商品数量巨大,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2走私普通货物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走私犯罪中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及其与行为有关的外部的、客观的事实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该罪是否成立的基础和标准。一般我们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侵害的客体,走私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要想深入分析一个罪名的客观要件,必须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文章前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的总结,笔者认为,具有危害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只有存在该要件,才能具体分析其他要件。除此之外,行为对象虽然是选择要件,但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却是十分重要。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确定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对象分析,所以对该要件的研究我们也不可忽视。
    基于以上各方面的综合考虑,笔者将从走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以及走私的数额这三方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讨。在接下的文章中,笔者将一一进行深入分析。
第二章  走私对象
走私对象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重要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走私对象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熟悉掌握走私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
2.1区分“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的差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其字面就可以看出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的差别,确定是“货物”还是“物品”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在海外购买的商品的用途和数量来进行区分,一种商品,如果数量合理,且是是本人自己使用或者是从海外购买赠送给亲戚和朋友的,我们认为其属于“物品”,也就是海关上一般所认定的“自用”商品。但如果出入境时,行为人所携带的商品数量巨大,成功出入境后,利用该商品进行出租、贩卖等牟利活动,一经查获,这些商品就将被认定为“货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很多行为人将“货物”申报成“物品”,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愿意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将“货品”伪装成“物品”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我国,一般出入境时,在一定价值范围内,是允许部分“物品”享受一个免税的优惠,如果超出规定的价值额度,所要补交的税款也比“货物”小的多。中间的缴税差额是引人犯罪最大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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