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懒政”的概念界定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懒政”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将“懒政”界定为“政府不作为”,另一类认为“懒政”并不单单是“政府不作为”,“懒政”只是“政府不作为”的一个指标,即“政府不作为”包含“懒政”。李俭(2004)认为“懒政”用行话说就是“政府不作为”。 然而王薇(2009)则认为“懒政”包含在“政府不作为”之中,“懒政”是政府工作人员或政府部门对处理相关问题时采取的一种做法过于简单、作风粗糙的行为。 

2.关于“懒政”的成因分析

当前一些研究成果主要是从法律、政策、制度、监督等方面对“懒政”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张泽恩(2008)从监督角度指出缺少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懒政”产生的主要原因。 韩锐,李景平(2012)也认为目前产生“懒政”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干部考绩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不见效,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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