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刘大爷和餐馆的责任划分当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刘大爷和餐馆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刘大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告餐馆存在违规使用在餐馆中严禁使用的液体酒精,而且并没有相应的安保措施予以保护,可见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去判断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的界限,同时明确责任的性质。

3 现行法律规定及评析

3.1 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补充责任主要见于:

《人身损害赔偿赔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2 现行规定评析

我们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侵权责任法上的补充责任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首先是完全补充责任,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排在前顺位的责任人无法承担的责任由排在后顺位的责任人全盘接受,监护人的责任便是最好的例子;其次是相应的补充责任,通俗地理解为排在后顺位责任人仅依照自己真实的责任大小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便是对其最好地描述。可以将这两种不同的责任的共性归结为,都具有“原因差异、责任顺位”的特点。 

3.2.1 关于补充责任的性质

    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来说,我们依照通俗的观点,在涉及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承担补充责任的为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便可以称之为补充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我们可以把它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归为一类,大体而言是指很多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每个人都的负担起全部给付义务,并且如果当中一人履行了给付就会让所有责任者的责任全部被消除的侵权责任形态 。

将侵权补充责任定性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理解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每个人都的负担起全部给付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那么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便可以称其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3.2.2 补充责任的类型

通过对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分析,我国的补充责任有如下所述的几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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