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商标间接侵权立法的完善建议13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18
1  引言
我国商标法立法之初,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商标的侵权类型比较单一,直接侵权制度在当时特有的时代背景下已经能够妥善解决相关商标侵权纠纷,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手段的迅猛发展,交易方式多样化且成本低廉化,导致侵权行为出现了从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发展的趋势[1],使得一种不受传统商标“禁止权”约束的帮助、参与或支持“直接侵权”的活动得以流行。商标立法中只规制直接侵权行为已不能实现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之初衷,随着近年来一些相关案件的出现,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对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予以高度重视,我国亟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标间接侵权规则。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商标间接侵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制。

2  商标间接侵权概述
2.1   商标间接侵权的涵义
间接侵权,顾名思义,是从直接侵权中衍生而来。所谓商标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2]间接侵权是在直接侵权发生时的有关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在商标权人“禁止权”的控制范围内,法律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是由于该行为的可责备性和对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扩大。现阶段,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但不断发生的相关案例已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大致认为商标间接侵权是指故意教唆、引诱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或是在知晓他人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3]
2.2   商标间接侵权与商标(直接)侵权的关系
在商标侵权理论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便有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分水岭。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基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商标权人之利益的,间接侵权是应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理论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区分开来可以使商标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大体平衡,在总体上做到公平正义,能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1]
2.2.1  两者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关于直接侵权的规定,并未要求主观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可以认定商标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客观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而使用了注册商标并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就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因为无意侵权在商标直接侵权中发生的概率比较大,如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使许多没有过错的侵权人提前做好准备以规避过错,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而使权利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弥补。对于间接侵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在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范围内,并未直接导致混淆,之所以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是出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考量及其行为的可责性,其作用是辅助性的、间接性的,不像直接侵权那样会造成实实在在的客观损害,因此必须要有主观过错要件,即故意或者过失。这也是平衡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人以及商标权人之间利益的结果,即商标权人的权利得到扩张保护的同时,其必须承担间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2]从而体现出法律的中立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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