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电子证据概论

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有以下几种:有学者提出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有学者提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字信息;还有学者提出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材料从而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手段,它最主要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清楚地反映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资料数据,其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物证、视听资料,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电子证据的种类

根据所依赖的网络技术不同,可以把电子证据分为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从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电子管计算机诞生,到晶体管计算机、集成电路计算机、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等,电子计算机以及其技术发展堪称日新月异,并且由于“电子”这一观念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随之产生了电子计算机文件证据、计算机输出物等计算机证据;网络技术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的产物,由此出现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等;另外,广播技术、电视技术、录音技术等传媒技术也不同程度地丰富了电子证据的种类 。

根据形成机制的不同,可以把电子证据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与电子设备混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自动产生的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而形成的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运行而产生的证据。

根据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把电子证据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是指电子数据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数据,如E-mail;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播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某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播过程中所依赖的计算机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3  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是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出现的电子证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类型一样,都必须符合证据的三大特征,即第一、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以及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第二、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第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主体以及收集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某一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证据类型,它又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传统七大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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