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的规定
在我国同工同酬既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规则。《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也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第46条中的同工同酬原则体现在工资分配中。这些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具体的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的第11条是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第1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第63条是关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规定。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具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同工同酬,目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该《暂行规定》中的同工同酬作出解释,认为同工同酬中的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三、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规定的不足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我国并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同工同酬作出具体定义,而只是在《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中简单涉及同工同酬。这样对处于“二等公民”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宪法》第48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是反对性别歧视的体现,表现在男性与女性享有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46条的“同工同酬”体现在按劳分配过程中,其中的同工同酬不只是单纯体现在男女之间,更多的是强调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实行同工同酬,而不是平均主义。《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同工同酬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这样的原则性规定易于被忽视而形同虚设。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3条规定虽确定了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依然是口号式的呼吁,缺乏实际的约束效力。正因为同工同酬是原则性的规定,用工单位容易利用“同工同酬”没有立法上的具体定义造成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