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具有很显著的作用。然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例如在适用条件、考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法庭教育效果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加以完善。55791

毕业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问题,完善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ed in 2012 formally established the minor non 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This system has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juvenile crime in our education. However, our country minor conditional non prosecution system has many problems such as absence and, in suitable conditions, inspection mechanism,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education effect has the problem, should be perfected.

Keywords:Minors conditional not to Sue system,Apply to problems,Perfect

目  录

1  引言 4

2  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 5

3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5

3.1  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6

3.2  考察机制不完善 6

3.2.1 考察期限需进一步量化 6

3.2.2考察主体不明确 7

3.3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7

3.4  特有的法庭教育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无法体现 7

4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8

4.1  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 8

4.2  量化考察期限设置条件和明确考察执行主体 8

4.2.1量化考察期限设置条件 8

4.2.2 明确考察执行主体 8

4.3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9

4.4  增设法庭教育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引言

未满18周岁的李某于2012年3月15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张家安置房5期A区4栋6单元底楼楼梯间,盗窃一辆价值三千多元的红色重庆力帆三轮摩托车,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破案后把三轮摩托车发还给失主谢某,犯罪嫌疑人李某落网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取保候审后李某与其家属主动找到失主谢某,当面对失主赔礼道歉并赔付了失主损失3000元,失主也对李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之后,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与谢某一起来到北碚区检察院,在检察室主任和该案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当场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谢某在和解协议书中不仅表达了对李某的行为既往不咎的意愿,而且希望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念在李某为初犯且为未成年人从宽处理。

北碚区检察院在征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各方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均无异议。北碚区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271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但设置了6个月的考察期观察李某的表现。李某在考察期内不仅应遵守《刑诉法》第272条第三款即“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外,还需完成如下两个要求:第一、至少参加3次社会公益活动:第二、每两个月向北碚区检察院汇报近期情况并提交书面的思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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