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赡养及精神赡养

2.1赡养

赡养,根据字面的含义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 而现代的赡养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上的帮助,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支持。 

2.2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指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得到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特点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结合。 从前我们一直认为对父母的赡养仅仅是为父母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充足的物质保障就可以了,没有意识到需要对父母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赡养人对赡养人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被赡养人因为赡养人没有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而把赡养人告上法庭。被赡养人对精神赡养的维权可以看出我国的赡养方式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具备自养能力的被赡养人开始期盼被赡养人的精神关爱且这种需求已经上升到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3精神赡养的法律构成

我国精神赡养的立法刚刚起步,一条“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这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是一个充满道德色彩的问题,但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急需道德,老年人倒地扶不起,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汗,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老人无人照看。在这样普遍缺乏道德感、正义感的现在只有利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1精神赡养的主体

精神赡养中的被赡养人是《老年法》中的老年人,而精神赡养的主要义务人应为家庭成员,要求儿女子孙对长辈要敬重孝顺;而国家在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更多的是起到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而针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国家也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例如完善社区服务的基础建设;给老年人创造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空间,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保证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等。

3.2精神赡养的客体

精神赡养的客体应为爱老、尊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 爱老、尊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具有很高的道德意义的价值观。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庞德也有类似的表述:“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这或许是一个优势,它有可能成为关系调整和行为的规范可以形塑的理念体系。” 

3.3精神赡养的内容

精神赡养的内容十分广泛,学者们对精神赡养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许多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缪光宗教授在《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中提出,所谓的精神上的赡养应当具有三个维度,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和安心的情绪的一种抚慰。 所以,精神上的赡养包含了两层相互关联的内容,既包括家庭的精神赡养,也包括社会的精神赡养。从其行为方式而言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就前者而言就是被赡养人如果精神生活上有需求,需要积极满足,为被赡养人必要的精神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对被赡养人进行亲情慰藉,从其法律层面看就是需要赡养人抽出一定的时间去看望和陪同被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基本的生活需要。就后者而言,就是不对被赡养人实施精神虐待或者故意制造被赡养人的精神痛苦,这主要包括在行为上和语言上不能对被赡养人的精神进行支配,不能对被赡养人的生活和人身的自由进行干涉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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