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一般自首有很大的争议,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比分析,对肯定说中三种不同观点的比较,认为交通肇事罪中存在一般自首。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在肇事后有不同的表现,大致可以分为逃逸和未逃逸两类。根据分析,笔者认为在肇事者逃逸和未逃逸中均存在一般自首的情形。通过本文,希望可以对交通肇事罪中一般自首有明确的认定标准。56168
毕业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司法认定
Abstract:Theorists and juridical practice have poignant controversy about surrender in traffic accident crime.Some approve that surrender existing in traffic accident crime. However,others oppose this point.This thesis is aimed to a contrastive 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affirmation and the theory of denial,and contrast three different views in the theory of affirmation,which clear and definite surrender existing in traffic accident crime.Among juridical pratice,peace-breaker has different forms of expression,which haply are grouped into two classes.This two classes are escape and not qetaway.According to analysis,articists think that all above two classes include surrender.Articitis hope that there is definite standard for surrender in traffic accident crime.
Keywords:traffic accident crime,surrender,judicial determination
目录
前言4
1 刑法学界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一般自首的争议4
1.1 否定说4
1.2 肯定说5
2 交通肇事罪中存在一般自首5
2.1 否定说的缺陷5
2.2 肯定说中的不同观点5
3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中一般自首认定的应用6
3.1 肇事后未逃逸的一般自首认定6
3.2 肇事后逃逸的一般自首认定7
3.3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的情形8
3.4 不能认定为一般自首的情形8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前言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拥有汽车,使得我国的汽车总量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也成为我们常见的犯罪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如下规定,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罪。另外《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刑法没有具体的条文进行规定。因此,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都存在争议,影响着刑法的统一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1 刑法学界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一般自首的争议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中被划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并且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在我国刑法确立的刑罚制度中,自首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自首还是让罪犯接受惩罚、鼓励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减轻或从轻处罚行为人的一种制度。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一般自首,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声音,分成否定说和肯定说这两种观点。
1.1 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一般自首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罪。支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节约侦破案件的费用,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均需要鼓励其自动投案的,只有故意犯罪中容易藏匿且不容易侦破的犯罪的犯罪分子需要鼓励其主动投案。法律不会用自首制度去鼓励明知犯罪后逃脱不掉的肇事者主动投案,这类肇事者明白逃逸会加重处罚。法律的制定者不会在把主动报警作为肇事者法定义务的同时,还用自首制度来鼓励肇事者主动报警 。因此否定说认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是法律规定的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但法定义务不应存在于自首情节中,因为如果是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对肇事者的行为已做评价,所以再用自首制度对肇事者的行为进行奖励,这是对该行为的双重评价。赞同否定说的学者还认为,《刑法》第133条中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分成三档,其中对肇事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和肇事后存在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单独规定。肇事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有逃逸和未逃逸两种表现,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不逃逸的情形,而第二档法定刑则适用于逃逸情形。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动像公安机关报警、保护现场不被破坏、等候处理或者及时救助被害人的,可以认为是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由此可见,从逻辑上分析,《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并没有将肇事者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所以,否定说认为,若交通肇事中存在自首,那么相当于对交通肇事未逃逸进行了两次从宽处理,这样就违背了刑法设定不同法定刑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