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矫正制度概述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即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新型的行刑方式。美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会资源并具有补充、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功能的各项措施。我国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近代学派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兴起,该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从此社区矫正思想逐步由发展走向成熟。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罚执行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制度。社区矫正以其自身的优越性,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为顺应国际社会刑罚改革潮流,我国也积极的进行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尝试。2002年8月,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北京、上海成为首批试点城市。从此,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中国化进程。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地区”。1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2009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施行。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 2012年,两高、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职责,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施行提供了指导。2012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并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实施机构等内容,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构建已经形成。社区矫正制度由试点,到全国实施,到纳入刑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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