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因缺乏监管,向非入股社员违规放贷,最终因资金被挪用而倒闭;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县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其刚刚成立100天就被叫停贷款业务,原因在于提供的贷款远大于吸收的存款,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最终陷入了无钱可贷的尴尬局面;江苏省射阳县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因经营不规范、违法操作被称为“山寨银行”,严重危及着数百位社员的切身利益。

    这一个个案例足以让人警醒: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危及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让农户的血汗付之东流,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那后果则不堪设想。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立法现状及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试图提出拓宽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和加强监管的有效对策。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界定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它是农民为了解决资金需求而自发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互助性金融组织,具有互助性、为农性、地域性等特点,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征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户按照自愿原则设立的,由社员自己经营管理、自担风险的合作金融组织。它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微小型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其成立之初便被定位为以互助为目的的小规模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限于入股社员,经营业务也只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只能通过向社员吸收存款、接受社会的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融资渠道;互助社的组织体系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也更为简便、灵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化,比如: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由经理代行其职责。互助社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微小型的金融机构。

2.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封闭性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自发成立的互助性金融机构,往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局限在一定区域内,是封闭运行的经济组织。借贷活动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了解,借贷信息比较充分,所以借贷手续通常也比较简便;审查、担保、监督等诸多环节得以简化,极大地降低了运行成本。同时,农村社会所独有的声誉机制、道德约束机制等内在约束机制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保证绝大多数借款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减少呆账坏账发生的可能。  

(三)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区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虽然《暂行规定》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两者在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入股社员。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但也可以经营保险、投资、证券等其他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范     围限于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较宽,可通过吸收存款、经营保险、投资等业务进行融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却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同业拆借这三种融资渠道。第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本质在于农户互助,营利不是它的本质属性。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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