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大方面的不完善,例如在我们国家很多人既是人大的代表又是地方政府领导。你要求权力的拥有者在人大会议上去做使自身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事情,结果显而易见。而立法工作需要通过人大来进行,这显然桎梏了财产公开制度的发展。
公务员往往以该制度侵犯了其隐私权为借口阻止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公务员希望与民众一样拥有正常的隐私权这无可厚非,但为人民服务是公权力的目的,可当它的力量被公务员掌握后,或许会违背保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初衷。为了避免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我们务必要把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还需要在监督公务员的基础上去关注其基本信息如权利概况、总体资产、个人详细情况等,这一定包括了公务员所谓的“个人隐私”。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我们需要公众掌握公务员的必要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情况需要公开,因为这些公务员的个人财产信息具有公共意义、社会意义。但是现存的法律体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保护公务员的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又要维护公众利益与知情权,公务员即以此作为缘由来妨碍我们制定制度。
(二)缺乏有效的实施与保障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1、我国现在对公务员申报的财产公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新疆阿勒泰发布的《规定》,无法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正常的实施运行。因为它属于一种内的只对一定范围有约束力的规定,没有强制性和广泛的受众,同时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急需立法,只有法律法规才有强制性,有执行的纲性,才能涵盖整个公务员群体。
2、公开环节
一是没有规定什么主体需要进行公开。规定所指的公开主体只包括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 而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同时对其子女家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并无规定。二是财产公开的时段不科学。目前规定所设计的日常公开制度, 对开始任职和离职并无对于财产公开的规定,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不能借其财产与收入的由任职前到任职后的增减来体现,需要公开财产的主体的状况并没有时刻处于大众监督之中。三是财产公开的范围相当可怜,大多是公务员工资收入(新疆阿勒泰),公务员和家人的房、车、出国及经商等(慈溪),不涉及银行投资、存款、债券和其他礼品等动产;公开的范围对公务员家人的收入和财产有所缺失。并且问题还存在于公开的方法。通常是在内、单位之内、板报等上面进行公开。外人无法了解公开的具体情况从而使得其效果大打折扣。四是缺乏对公开的财产进行验证与核算的专业性的机关。公务员公开了财产后,无法对其验证真实性,那么公开的意义也就无法保障。
3、监督环节
社会监督中公开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社会外部监督的问题之一正是缺少对外公开。毫无疑问,领导干部是最有必要公开其财产的人员。有以下问题要解决:一是存于机关里的内部监督,致使公开情况不准确或不公开难以在系统内被发现;二是最主要的即缺少公众对于公开的保护程序和监督程序的参与;三是媒体难以以有效的手段去制裁,并且缺乏真实的数据来源。
4、缺失问责环境
对公开不实或不公开财产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太轻。人们不公开或者公开的财产不属实的,需要由违法者所在的组织机构或者其他检查监督部门根据实际的公开情况来责令再次公开或者批评处分等惩罚措施。现有制度没确定违法公开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按照公开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分等,没有严厉的法律后果,很难切实有效进行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