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清末法政学堂兴起的历史背景

2.1法律改革的需要

1901年到1905年,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上谕,新政的内容包括军事、政治、商事、实业、教育、法制等,基本涉及到了当时大环境下的方方面面,而其中的修订新律等措施更是重中之重。而修律这一首要任务,由沈家本、伍廷芳主要负责制定之。当时的清政府岌岌可危,修律是挽救统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此次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政府对此格外重视。

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冲突和碰撞在所难免,这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修律过程中出现了各派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制定和施行新律的过程中,这其中的困难不言而喻。追根究底,根本原因就是法政人才的不足。在当时的社会,懂得西方法律思想的人群少之又少,没有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政人才。正因为如此也坚定了沈家本、伍廷芳创办法政学堂,培养专门法政人才来修订新律,同时也要发展自己的新式教育的决心。在他们看来,要是新律得以施行,那就必须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行大力宣传,建立专门的法政学堂,来学习法政教育,促使法政思想深入人心。在如今内忧外患的局势下,想要强国利民,推行新律不受到阻碍,唯有设学堂是最好的办法。二人深谙其中的道理,所以才会有上文中的上书。

而清末的司法变革也可谓空前浩大,它将原来的大理寺改做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又在京师以及各省会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州县设初级审判厅。近代的审判法庭初具雏形。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即使当时的法庭数远没有现在这么普遍,可是在当时刚刚推行西方立宪政治的前提下,从来没有那么多懂得西方政治的人才,特别是精通西方法政的专门人才,光靠留学法政学生是远远不够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起法政学堂,培养自己的法政人才,发展法政教育。

2.2科举制的废除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是最主要选官制度,从封建社会到清末都是通过科举制来选拔官员。在唐代科举制的科目中就有明法科,宋神宗即为时,又立新科明法,法律试题有一定比重。在清末的科举制改革中,废止了八股文,增添了不少新知识,在各省得科举考试中,考试中往往包含了不少法律试题,是主要涉及内政和外交的法律试题,而这也适逢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

虽然科举制的改革是进步的表现,但是当科举制与法政学堂并存的时候,更多的人会偏向科举制。通过科考进入仕途的思想在学士间根深蒂固,传统的思想让他们认为科举是进入仕途的最佳捷径。许多人不愿进入法政学堂学习,而已经入学堂的学生也对科举制还抱着侥幸心理。科举制的继续成了眼前发展法政学堂的阻碍。

1905年,袁世凯等人上奏废除科举制,直言想要挽救统治,必然要从兴学堂开始,而要想学堂兴起,废除科举迫在眉睫。1905年9月,清政府各界迫于压力,宣布废除科举制。科举制的废除无疑打碎了学士们通过科考进入仕途的美梦,而官吏选拔制度也同样要另辟蹊径。1908年,清政府决定在宣统三年颁布实施文官考试制度。考试的内容多是法律试题,包括现行刑律、民商法、国际法等。与考资格除法政学堂毕业生外,还有举贡生员,文职七品官、刑幕人员。[4]如此专门的知识不通过系统的学习无法完成,所以必须进入法政学堂研习法政学。人们兴办学堂和接受法政教育的热情立刻高涨起来。法政学堂也在科举制的废除后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各界人士都愿意进入学堂接受专门法政教育。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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