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情况

    在近代史上,上海是一个复杂与神奇并存的带有一定冲突性的城市:在城市的建设上,上海展现出的是一种局部秩序井然但整体而言却是较为杂乱的状态,上海的城市格局据大多数时间一直是“三界二方”的形式。而上海律师执业活动的复杂性也因此受到了上海这座城市本身所带有的复杂性的影响。上海在1912年至1937年的民国期间的法制环境,就算是放眼古今中外,其复杂的程度也是极为罕见,超乎想象的。论文网

2.1 执业环境

    上海在1912年至1937年间适用的法律多而繁杂,不仅包括了各个时期民国政府所颁布的适用于全国性法律,而且还包含了上海华界及租界的地方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实施于上海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华界的法律被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各个时期所颁布的全国性法律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1912年至1937年这不算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政权更替频繁,每一时期的政府都在沿用了前人的基础上,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于是根据这一目标制定新法。当然,这使得这些新制定的法律之间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连贯性的,他们本质上都以西方大陆法系为模板,并继承了清末司法改革的思路,大幅度的改造我国的法律。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完整法律体系。但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冲突,甚至是直到前一个政府被取缔,它所颁布的一些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所以最后这些法律也就销声匿迹了,不过如果后面的政府也想要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这些曾经被埋没的法律将有可能重见天日。这种不稳定的现象就导致了整个法律体系一直在不断地变动,也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使得广大的律师群体很难适应这种情况。上海地方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是在级别上低于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非基本法律,在1912到1937年期间,上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很多并且十分复杂。;例如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上海革命军政府和沪军都督府,北京政府时期的镇守使、淞沪护军使和淞沪商埠督办公署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参议会和上海市政府等。这些纷乱复杂缺乏稳定性的局面造成上海华籍律师不但要适用不断在变化的基本的、全国性的法律,而且还要大量地援用到上海繁多的地方性法规。

    1912—1937年这段时间的华界和租界处于并立的状态中,所以此时的上海所适用的法律又要被分为华界与租界两个部分。上海租界又被分为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租界内自有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但适用法律的局面十分复杂。

    中英两国之间所签定的《南京条约》及《虎门条约》,标志着领事裁判权开始对我国进行入侵。上述两个条约中都有领事裁判权的相关规定,英国人就是从那时起在通商口岸实行领事裁判权的。领事裁判权是中国在列强的威压下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代表 ,但这一点并不能否认它对我国的历史发展起到的重要的作用。上海在众多的通商口岸中,是最典型也是最发达的领事裁判权执行地。“上海一埠,不特为领事裁判权昔日之滥觞,而且为现实之烧点。” 瑞典、挪威等十几个国家在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之后也纷纷援用最惠国条款来取得了这一权利,这些国家在上海设立法庭便于本国领事裁判权的行使,这些法庭的领事或专门的审判官对上海租界内的本国人参照本国法律对其进行管辖。这些领事法庭与其国家本身的的法庭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其最终还是依照各国本国的法律。在上海租界内先后有15个国家的法律在发挥作用,其主要的目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其本国人。这在世界法制史上实属罕见。在上海租界内,中国的法律也有可以适用的地方,公共租界里的会审公廨作为中国设立在租界里的来对界内的中国人和无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所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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