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想要论证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冲突,首先就必须承认先行行为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而是一种蕴含道义的法律义务 。继而推导出先行行为也是一种属于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与法律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所以实施了法律行为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先行行为导致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以必然产生以积极的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由此可见,先行行为产生的、以积极地行动来消除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其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的理论其实是从结果推向原因的,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并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而且,所谓的包含道德的法律义务本质上还是一种法律义务,与第二种观点相一致,只不过加上了“道德”这个定语来修饰之,并没有实际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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