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帮助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一般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所实施的行为明知是犯罪行为,仍为其 提供犯罪条件,放任犯罪发生的行为。若行为构成犯罪即行为人为共同犯罪中的的帮助犯。 对于此帮助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人与行为人之间有无通谋以及帮助行为与有 关行为是否结合构成又一独立的犯罪来加以区分认定。而所谓的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属于 无害的,常见的日常生活行为和业务经营行为,但却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促进和 帮助作用的行为。具有非个人性、反复性、可替代性、匿名性等特征的行为一般被称为中 立行为,而这类行为一般集中于商品贸易和服务提供等领域。由于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并 且每个公民的生活中都会遇到,所以中立行为远远超过这个范围。这种表面无害但实质上 助益正犯者实行犯罪的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外部的中立的行为。①我国台湾地区
学者将其称为中性帮助行为。②
在国内,中立帮助行为的探讨是比较少的,学者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教唆犯的研 究上,从而忽视了中立帮助行为,但随着中立帮助行为出现的越来越多难以界定的情形,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渐渐开始转移注意力,或许要真正的得到一个适合我国刑事政策的界 定方式还需要时间来验证,但至少结合多种学说的有点可以形成一种解决现阶段问题的方 法。
① 陈洪兵:《中立的帮助行为论》,载《中外法学》2008 年第 6 期。
②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6 年版,第 457 页。
2 案例
2.1 日常生活行为的相关案例
以上分析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国外学者的理论观点,但光谈理论是无法深刻清晰的剖析 中立行为的,所以以下探讨一些案例再来进行深入的探讨。
案例一:甲到某地乙家盗窃,正在甲撬乙家门锁的时候,路过该地的丙瞧见满头大汗 的甲,明知甲是为了盗窃而撬门锁,还随手给他递了一瓶睡,本已疲惫不堪的甲喝了水, 恢复了精神,成功的撬开乙家的门锁达成了盗窃的目地,在这个案例中,甲构成盗窃罪, 那么丙看似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很普遍的行为,但其实是否构成帮助犯呢?
案例二:甲明知乙从事贩毒的交易,而在乙手机丢失的一段时间,将自己的手机借给 乙用于联系贩毒事宜,客观上来说手机是属于通信工具,把手机借给乙也是日常生活的普 通出借行为,但甲明知乙是出于犯罪目的而出借客观上帮助到乙的贩毒行为,乙构成贩毒 罪确定无误那么对于甲能否成立帮助犯呢?
2.2 业务经营行为的相关案例
案例三:甲、乙、丙一群抢劫的犯罪团伙,,租住在出租屋里,每天都要到附近的小 餐馆吃饭。饭馆的老板丁明知道他们吃完饭要外出去抢劫而仍为他们提供餐饮服务。若甲、 乙、丙依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而丁明知他们要实行抢劫行为而仍为其提供服务,是 否成立帮助犯呢?文献综述
案例四: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 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在明知丙买菜刀可能砍伤丙,仍 提供菜刀,看似是日常生活中的买卖行为,但却对故意伤害起到了帮助作用,那么甲是否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呢?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