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传统的模式来说劳务派遣优于前者,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在引入劳务派遣模式时,我们只注重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劳动者权益变得更加脆弱而易受侵害,此外,劳务派遣本身将劳务管理一分为二的模式也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权造成了一定困难。《劳动合同法》中对被雇劳动者权益未得到劳务派遣方或要派用工方保障的情况只是简单作出了“劳务派遣方与要派用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未对具体责任的分配有具体的规制,造成双方互相扯皮,推卸责任,踢皮球,迫使被雇劳动者权益的实现陷入“踢皮球”的状态,受损权益得不到及时的补救。因此,下文主要通过分析雇主责任的承担模式,并根据我国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立法现状,对制度的健全提出建议。
二、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形式
“人才租赁”,即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最先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是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这一概念由桑尼尔•沃克曼提出。 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有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并不是在后者那里工作,而是在该单位的分配下到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也签有一份合作协议,劳动者根据协议去到用工单位,在用工方统一的调度和指挥下完成生产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一般不直接从用工方获取工资报酬,而是通常由劳务派遣方负责发放。论文网
雇主责任,是产生于雇佣关系中的,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指有事实的雇佣关系,在此过程中收到侵害时,雇佣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两个雇主:一是进行非生产性劳务管理的派遣单位,二是进行生产性劳务管理的要派用工单位。所以,雇主责任在劳务派遣中就体现为基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侵害所产生的,需要两方雇主担负的保护赔偿责任。这并不只是因其违背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因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一切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用工方、被雇佣方和劳务派遣方的关系内部有劳动法来规范,我国《侵权法》也有明文规定,被雇佣方在被雇佣期间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用工方有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是雇主代替雇员对劳动关系以外的他人所需承担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下文讨论雇主责任的角度主要是从劳动法上的相关理论、法规着手。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承担雇主责任的形式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依据相关法律和条文规定,雇佣方应尽的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对于刑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主要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文规制。具体地说:
1、劳务派遣方的担责形式
在其违反劳动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情形下,劳务派遣方的责任形式主要体现成:行政上的处罚、营业执照的吊销以及与用工方共同担负连带赔偿责任等。例如: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时,派遣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形式表现为:(1)如果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合法解除,则派遣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3)其它情形下,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等。
2、接受派遣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形式。
在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至六十三条的规定时,用工方的主要担责形式表现成:需连带劳务派遣方作为保障,对用工方给劳动者造成的权益损害承担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