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来源问题
如今,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城管的权力大部分来源于各地区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这样就使得城管执法的依据存在问题。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来制约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性法规法规又缺少统一性和严谨性,这就使得多数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产生质疑,甚至无所适从。城管部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它只是一个直属于市政府的行政机构,这就导致城管执法缺乏独立性和合法性,使城管部门受制于其他相关的行政部门,导致其执法活动缺乏统一性、全面性。
(二)暴力执法
近年来,媒体报纸上频频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的报道,所以每当人们在谈到城管执法时,脑海中对城管的第一印象就是“暴力执法”四个字。辱骂当事人,甚至对当事人进行殴打,这种暴力执法的现象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十分的普遍。城管的暴力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影响了社会的团结稳定。
城管在执法时面对的多是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一些弱势群体,这些人为了生存而选择摆摊。但是商贩们沿街随意摆摊的行为对市容环境造成了影响,人们随手乱丢的垃圾会污染环境,所以这就需要城管出面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但是城管的执法活动直接的对摊贩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对于摊贩们来说,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可避免的就会与执法人员发生暴力冲突,执法人员不得已会选择暴力执法。但是暴力执法有悖于公民们对弱者的同情心理,会引起公民们的严重反感。
(三)执法权限不明晰
现今城管能够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面多达13个311项,从这里我们就能够看出城管执法的范围十分的宽泛。但是城管执法其范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仍然十分模糊,常常会出现职责不清和交叉执法的情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文件,只是按照《决定》规定了有关的执法范围,这就会在执法上产生交叉和冲突,导致执法效率的降低。执法权限不清晰,城管执法上借法执法的特点明显,这容易导致城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够互通,配合、协调、指导的渠道不够畅通,难以实现综合的行政执法。职责不清,使得这些部门之间遇到事情就相互推诿、扯皮,给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留下了空间,这就增加了城市管理的成本,不利于城市的建设。文献综述
(四)自由裁量权过大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普遍存在着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现象,如收费、罚款不合理,没收物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等,使城管部门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受到严重的影响。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也就无法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义务等,导致执法的范围和权限处于混乱状态,使得执法人员随意放大自己的权力,导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对法律的威严造成了损害,甚至容易滋生执法人员的贪污腐败。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社会公众更加的厌恶城管部门,对城管部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名誉造成了损害。
(五)法律地位低下
现如今,城管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城管部门到现在仍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授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形式,导致其法律地位低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城管部门并不是行政的主体,可以说城管部门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并且城管部门没有上级主管的部门,只是市政府的一个直属机构。城管部门在不同地方的行政处罚权权限是不同的,有的地方的城管部门拥有的权力较大,而有的地方的城管部门拥有的权力较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应的独立性和合法性都有所欠缺,这导致人民群众对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和法律地位都产生了质疑,使得城管执法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