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墓地纠纷频繁发生,为保护墓主以及墓主后代的利益,首先要明确的是墓地兼具财产属性和人格利益属性,在墓地遭到侵害时,墓主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由于现行法律在私法领域对农村墓地的保护的规定存在缺失,因而根据现行法律墓主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困难。76437
毕业论文关键词:农村墓地;法律定位;私法保护
The theory of rural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the churchyard
Abstract: Cemetery disputes occur frequently in the countryside。To protect the benefit of the offspring were, and were。A priority is to clear the graveyard as property attribute and personality attributes。Breaches in the graveyard, were close relatives can lodge a lawsuit to the cour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Due to the current law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emetery in rural areas are missing,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aw were close relatives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brought there are difficulties。
Key Words: The cemetery in the countryside; Legal position; Private law to protect
目 录
一、提出问题1
二、农村墓地的法律定位2
(一)农村墓地法律定位的制度考察3
(二)农村墓地法律定位的学理分析3
三、农村墓地的权利主体5
四、侵害农村墓地的赔偿范围7
(一)财产损害赔偿7
(二)精神损害赔偿7
五、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墓地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墓地所有权人与承包权人之间的纠纷,墓地与相邻土地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之所以产生这些纠纷,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墓地的立法存在着较大的缺失,有关墓地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在私法领域对墓地的规定几乎为空白。
我国墓地主要分为私人墓地和公共墓地两大类,私人墓地包括将宅基地、家庭承包地等作为墓地以及宗族墓地;而公共墓地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城市墓地主要是指经营性墓地,而农村墓地更为复杂,究其原因,首先由于各地区风俗习惯、历史沿革各不相同,农村墓地形态存在多样性;其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无偿提供给成员的,缺乏统一管理;再次,在农村,人们更相信风水理论,这些都导致了在农村更容易产生墓地纠纷且难以处理。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农村墓地。论文网
本文首先将通过以下的几个案例来说明在处理农村墓地纠纷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案件一:原告祖母坟建在被告承包地北侧,后被告为平整土地,将该坟毁坏且导致遗骨零碎散落,对此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财产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权纠纷,维护祖坟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对祖坟的破坏,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同时,坟墓属于构筑物,具有一定财产性质。所以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案件二:在“会宁县村民靳刚、靳安、靳祥、靳军诉被告范聚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坟墓系构筑物,具有特殊的财产性质,原告方对其祖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迁坟费用共19600元,以及原告30日内从被告范聚渊的住宅院落内将其两处祖坟迁走。但是对原告方以被告侵害其祖坟中的遗体、遗骨造成其精神损失而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