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字: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论文网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作为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亚里士多德也许是对的,但他倒果为因了。因为假如真有天然的奴隶的话,那也只是因为已经现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创造了奴隶并使他们永远成为奴隶。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
卢梭认为正是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前提之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笔者更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
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_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因此,尽管法国大GM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由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所在的这种人权观的实质,也必然地造成了法国大GM中种种悲剧。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参考资料:
1。[英]鲍桑奎著,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美]梯利著,西法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