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电子垃圾污染日益严重,而有关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系统性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法律体系,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并加强对电子垃圾进口的法律规制。

〔关键字〕电子垃圾;二次资源;延伸责任;回收处理。

一。电子垃圾的特征。论文网p>

电子垃圾是指已经报废的电脑。电话机。手机和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1]即家用电器。计算机通信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使用后报废或者淘汰下来,不能再做原用途的废弃物。

电子垃圾具体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设备及其零部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消费者废弃的设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视为电子垃圾的。[2]电子垃圾有如下特征:

1。电子垃圾数量大。增长快。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电子产品日益普及,逐渐成为中国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据统计,2008年电视机产量9015万台。冰箱460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空调6850万台。电脑13800万台。打印机6167万台。移动电话6亿部。据专家估算,电器电子产品每年淘汰数量以千万台计。同时,一些国内外不法商贩利用电子垃圾法律监管不健全,将大量的电子垃圾转移到,更增加了电子垃圾的数量。

2。电子垃圾的潜在危害性。电子垃圾能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电子垃圾中是否含有能够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二是对电子垃圾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处置。电子垃圾不经处理,直接混在生活垃圾中填埋或者焚烧,会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样,如果处置方法不当,如采用酸浸。火烧等原始的工艺进行回收处理,会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3]一些手工作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气。废液。废渣随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

3。电子垃圾的资源性。电子垃圾中含有多种贵重金属和其他有用材料,比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玻璃。塑料等。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回收利用,电子垃圾就是珍贵的资源,对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材料角度来讲,这些废弃物只是暂时失去了使用价值,其基本性质和特征并没有发生改变,是一种低成本的资源。

二。电子垃圾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现状

(一)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现状。

1。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现状。在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方式上,家庭作坊式的处理方法是目前的主要方式。所回收的废旧家电都流向不正规的报废家电拆解作坊,通过手工拆解后,将可以利用的元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当做一般垃圾进行处理,根本谈不上合理的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组分复杂,其中包含许多危险废物,需要专门的技术和设施进行处理,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并合理的回收利用,而现今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比如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之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技术落后,回收处理产业处于初级阶段,这使对电子垃圾的有效回收处理面临重重困难。

2。电子垃圾的管理现状。在,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弃后主要有以下出路:一是大量的电子垃圾流向二手市场,经销商翻新后作为二手商品出卖,这些废旧产品由于超期服役“,容易造成能源的浪费和安全的隐患。二是大多数电子垃圾特别是废旧家电在技术落后的小作坊或者家庭院落中被拆解。这些设备简陋。缺乏环保条件的加工点,对报废的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并利用简单原始的方法进行处理,仅仅取出有价值的元件和金属材料,拆解的废弃物污染了水。土壤和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三是被处置,其处置手段主要是填埋,其次是混在生活垃圾中被焚烧,这些处置手段没有对电子废物进行专门的环保处理,不能消除电子垃圾带来的环境危害。

[4]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其根本在于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垃圾的产生。而目前既没有对电子垃圾进行严格监管也没有超前的引导措施来引导电子产品向环保化和低污染低成本化发展,对电子垃圾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

(二)电子垃圾污染立法的现状。

2003年1月1日,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始实施,该法对电子电器的生产领域进行了管理。2005年4月1日,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做出了规定,如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5]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2月28日,为应对欧盟WEEE“和ROHS“两项指令带来的技术壁垒,规范国内电子电器设备制造行业的生产和出口行为,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从源头上控制电子电器设备的废弃量,防治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国内相关行业尽快研发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的替代品,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业部又于2006年8月23日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主要规定了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的责任。另外,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在2009年2月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此来规范目前混乱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行为。

目前为止,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并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电子垃圾规范化处理进行系统。全面。细致规定,造成了电子垃圾处理无法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和环保化,且目前规范电子垃圾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极差。

三。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综合性。统率性立法,应该在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结合国情,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现国内的电子产品生产及回收处理的无害化。通过提高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立法层级,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避免部门规章效力冲突时,执法部门无所适从的现象,保证电子垃圾得到合理的处置,做到废旧家电的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系统性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法律体系。

电子垃圾系统性回收处理法律体系,就是要用立法的形式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进行系统性设定,用法律来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一方面,要在法律中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在法律上构建一个系统完整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规范体系,对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生产企业负有对自己产品的处理责任,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电子垃圾,并将回收的电子垃圾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另一方面,要建立电子垃圾处理标准法律体系,对处理企业明确规定具体的资格。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电子垃圾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再利用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方可在旧货市场上销售。

(三)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各方责任。

美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应在立法中结合的实际进行完善,建立有区别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并明确各方在电子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在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立法中,在各责任方的责任分担上,生产者承担的不是像欧盟一样的全部全程责任,而是部分全程责任,即生产者负有对电子垃圾从回收到处理到再利用的全部实施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6]销售者在回收环节承担协助回收的法律责任,并和消费者一起分担剩余的部分经济责任。政府除了有监管的责任外,还要为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提供科研技术支持。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各方责任,让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在电子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各司其职,方能促使各方积极履行职责,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环境。

(四)完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法律体系。

对于新兴的中国市场而言,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建立和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立法中应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集散市场。在法律的引导下逐步实现由单纯处理转向综合。集中。高科技化处理,实现电子废弃物再循环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已经在浙江省。广东省及青岛市。大连市等省市开展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为建立规模化的工业园区,争取第一手的资料。[7]在坚决取缔个体加工处理废旧家电的基础上,做到分散回收。集中处理,充分利用各类废弃物的有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五)加强对电子垃圾进口的法律规制。

对电子垃圾进口进行法律规制,即通过在法律中建立一系列的惩戒措施,用法律来规范电子垃圾的进口行为,防止电子垃圾污染转嫁。要用立法来禁止发达国家和地区向出口电子垃圾,进行污染转嫁,在法律上严格规范废旧电子产品的进口行为,严防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是巴塞尔公约的成员国,巴塞尔公约是禁止富国向穷国出口电子垃圾的国际公约。要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将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本土化,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制度,规范进口者的进口活动,严防国外电子垃圾对的污染转嫁。

参考文献:

[1]王书明,李岩。电子垃圾治理研究综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2]林赛君。不该被遗忘的电子垃圾[J]。现代商业,2009(13)。

[3]王勇,高秋梅,卢逊艳。电子垃圾污染的防治对策[J]。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2006(6)。

[4]韩广,阎昱希。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立法初探[J]。江苏环境科学,2007(1)。

[5]张燕。电子垃圾污染防治责任分析[J]。环境保护,2006(10)。

[6]滕吉艳,林逢春。电子废物立法及其实施效果国际比较[J]。环境保护,2004(11)。

[7]杜盼盼。危险废物的跨境处置与巴塞尔公约[J]。现代企业文化,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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