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广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一。广东省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执行情况
1。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目前,国家及广东省颁布执行的关于征地补论文网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2006〕3号)。
广东省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规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广东省于2011年3月15日在修订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基础上颁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2。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
(1)补偿范围
根据实地调查和交流情况,广东省目前按照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如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中同时对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做出了相应规定;自2002年,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制定区域性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实施方案和佛山市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政策,全市逐步形成相对规范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
(2)补偿安置方式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广东省常用的安置主要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留用地安置。宅基地安置等,而被征地者倾向于用现金。教育条件,就业安排。第三方机构评估。按照被征用途的价格。周边平均价格。市场协商等方式来确定补偿费用比较合适。对于留用地安置:广州市出台了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关干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等政策文件,明确留用地指标允许各村因地制宜地采取分散留地。集中留地。指标抵扣。货币补偿。指标调剂和以等价物业补偿等多种兑现方式办理,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建设,从根本上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投资者权益。
(3)补偿标准
按照调查结果来看,基本上各地都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精神(2006年出台,2010年调整)出台自己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保护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目前广东省出台的补偿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行计算。
二。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留用地的地难留问题
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对征地留用地的各项管理作出了较明晰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征地留用地得不到落实。首先是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压力较大,而受每年新增建设指标限制,有限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而可以用于解决征地留用地的用地指标就寥寥无几,同年的征地项目留用地不能得到及时落实,形成旧债未了,新债又来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征地留用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经多次协调,农民人坚持原有选址的。虽然根据41号文要求,此类情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由于土地价值日益凸显,被征地农民则往往坚持要落实留用地。
2。征地社保问题
目前广东省严格执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一次性向用地单位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1)征地社保计算标准问题。中心城镇范围内的土地,由于早年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集体土地(主要是农用地)被大量征收。当现有的征地项目实施时,要承担的征地社保压力较大。
(2)征地社保的使用问题。在计提征地社保费用时,由于缺乏操作指引,难以将购买社保人员一一明确,目前为失地农民购买的社会保障费用仍然保留在征地社保专户中,而无法具体落实到失地农民个人,更无法购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实际社会保障功能缺失。部分被征地农民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政府挪用本应用于其社会保险的费用,气也往往撒在基层国土部门身上。
3。按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存在的问题
关于征地补偿价的确定,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法条中规定的征地补偿价基本拟订办法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还有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被征土地的年产值计价,虽考虑到了不同地区农用地或同一片区不同农户的承包地所种作物的差异性,但由于不同地块的年产值不同,因而必然导致征地补偿价按最高产值的地块计不行,按最低产值的地块计也不行。如农户种植两季水稻的年产值,大约2400元/亩;种植三茬蔬菜的年产值,约8000元/亩;设施化栽培葡萄外加一作蔬菜的年产值,高达2万元/亩,价差这么大的年产值,要是政府在一次性征收同一片区的土地中既有稻田。蔬菜地,还有葡萄园,则征地补偿价都按最高的葡萄产值补偿不行,都按最低的稻田产值补偿不行,按各地块的实际年产值补偿也不行,按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补偿也不行,无论按哪种办法补,总会有一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价不依法。不公平。最近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办法调改成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研究认为,按法定的年产值倍数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照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八个因素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虽因其定价权为省级国土部门。批准执行权为省级政府,从而使组织实施征地的县级政府摆脱了被征地农民指控为压低补偿价的窘境,但由于被征收的各地块实际年产值差额较大,而且由于区片综合地价因综合了八个因素而往往使征地方说不清。道不明征地补偿价之所以确定为某个数额的理由,所以,区片综合地价得以实施主要依赖于党委。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在实际征地补偿中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价的不满意度仍然较高。
三。相关建议
1。通过司法程序界定和规制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公共利益
在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中,法院作为中立机关,一般都会在征地前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被征地人的利益进行维护,对征地行政机构进行监督。而土地征收中的司法审查是事后介入的,这种审查法院的态度是消极的,是相对无效率的。这就需要法律条款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而完整的司法权力,且对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应在土地征收之前进行。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一般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利益,对于土地征收中司法审查的提起,要扩展原告主体的资格,使每一个社会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张。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解决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回顾历史,不少国家在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确定了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如英国。德国。香港地区等。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以被征收的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标准的,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为土地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台湾地区也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应考虑征收后土地用途及相应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建立以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为主旨的法律制度,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本位“改为权利本位“,从法律上明确个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对于征地的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使被征地人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征用土地的成本,促使土地使用人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
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协商机制,由双方参照市场价值来平等协商确定,允许被征地人充分表明观点。意见。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交易价格,对于征地补偿的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市场估价,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逐步健全与完备相应的土地评估办法,由独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
3。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安置形式的多样化
现代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般是金钱补偿,但考虑到金钱补偿的缺陷,许多国家都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补偿形式同时兼用,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以金钱补偿为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替代地补偿。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暂时居住补偿等形式;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代偿权利地补偿。代偿地补偿等。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难以保障农民长远生计,让农民安心生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仍能过上有保障的生活,需要探索新的安置方式,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本研究认为,今后的土地征收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在支付方式上,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合理经营补偿收入。
浅议广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