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探析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探析――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为视角“,项目编号:2015YZ229,项目负责人:林敏。
作者简介:林敏,云南民族大学团委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论文网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19
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具有一般刑事政策的属性。它是特定条件下针对一定范围内的特殊群体采取控制犯罪的各种措施和策略,是在基本的刑事政策之下制定和实施的。对于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概念,学界未形成统一表述。有学者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将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界定为党和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控制。预防。惩治民族地区犯罪。保障少数民族犯罪者人权为目的,在民族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等领域,所制定。执行的策略。方针。措施的总称。由此可知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特征体现为以下方面:首先,主体的特定性。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不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其次,对象的针对性。在符合实行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条件的地区,也只是针对部分犯罪类型和少数民族犯罪人或受害人适用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再次,适用的区域性。国家基本刑事政策涉及全国范围,但有些具体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只适用于民族地区。最后,目的的双重性。实行少数民族刑事政策不只是为了达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目的,更是出于对保障少数民族犯罪人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体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为视角,通过对这一具体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探析,从而达到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目的。
一。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含义
所谓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1984年由中央在第5号。第6号文件中提出来的。即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关于少捕少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少一宽“中的少捕少杀“与一般的刑事政策中的少捕少杀“并无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照顾民族特点出发,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标准放的比对汉族犯罪分子要低;而对于犯罪严重程度达到法律或汉族地区规定判处死刑的程度时,可以不判处死刑或只判处死缓。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较之汉族犯罪人还要少捕。少杀一些,对一般情况下该捕判的,尽可能不捕判;对那些在汉族犯罪分子中必须判处死刑的,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中也不一定非得判处死刑。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控制适用有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笔者认为,少捕少杀“需以汉族犯罪分子的类似罪行为标准,对于能够不定罪的就不要轻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与汉族犯罪人所犯同等罪行时,应当控制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关于一般要从宽“的理解,学术界对其适用范畴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从宽“仅指量刑上单方面的从宽;有的认为包括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从宽;有的认为从宽范围涉及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上的从宽;有的学者则认为不仅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也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还有学者认为从宽“不应当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而只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考虑。笔者认为,这里的从宽“应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也就是说要结合少数民族的特点。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提高刑法中某些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对于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对于那些已经被确认为犯罪行为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则应轻于所犯同等罪行的汉族犯罪分子。
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被司法实践所贯彻执行,从侧面显示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该政策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第一,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该政策的存在价值提出质疑。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也日渐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距不断缩小,有学者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存在价值产生质疑,并逐步形成了肯定说和废除说。肯定说从的基本国情及刑法的正义角度出发,认为该政策还在发挥着自身价值,有存在的必要。废除说则以该政策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为据点,否认了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第二,实践中存在滥用该政策的情形。由于现实中对于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统一的适用标准,致使某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少数民族案件时,盲目扩大政策适用范围。这种行为过分强调政策的作用,易造成对政策的滥用。第三,实践中亦存在不重视对该政策适用的情形。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政策了解不深或完全不知晓,在处理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时也就当然地忽略对该政策的适用。
(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问题的深入思考,发现问题存在的缘由。首先,该政策的含义及地位不明确。对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含义表述过于简单抽象,多年来未充实其内容,政策经过长期适用仍停留在政策出台时的研究水平。而该政策地位未明确,是产生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存废之争的主要原因,质疑的声音易使司法工作人员陷入该不该适用政策及如何适用政策的尴尬境地。其次,该政策适用受限。该政策自实行30多年来,相关部门未从法律角度对其具体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解释,使得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适应过程中缺乏大展拳脚“的机会。因该政策含义模糊不清,内容抽象,且没有其他法律或文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支撑,显得该政策底气不足“,适用的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再次,该政策理论基础薄弱。笔者查阅相关文献时发现,对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不多,学者对该政策的关注度和研究深度不够,导致该政策实行几十年来仍处于理论基础孱弱的状态,严重弱化了该政策对实务部门的指导力度。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对该政策的认识和适用水平不够。因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造成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背景。理论水平。相关政策的理解程度上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加之,一些民族地区的司法人员重刑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只依自己对法条的粗浅理解行事,完全不考虑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运用。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完善途径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矛盾也日益显现。长期以来实行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在解决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笔者认为,该政策的存在也有其时限,待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趋同时,该政策便完成了肩负的使命,到那时便可废除这一政策。然而,结合目前实际情况,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仍有继续发挥效能的必要。笔者认为应从理论及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该政策进行完善。
(一)明确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含义。地位
有学者主张只有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纳入法律体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其地位和内涵。笔者认为,该政策的法律化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可在中央相关文件中再次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地位和内涵予以明确。这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该政策首次提出是在80年代的中央文件,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再次于文件中明晰政策的地位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和效果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若该政策被法律化,在政策失去价值时需启动相应的法律修改程序,增加司法成本。
(二)出台两少一宽“形势政策的实施办法或规则
鉴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的现实,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正确贯彻,更好的发挥出价值,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公安部可出台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规则。明确其适用原则。效力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罪种等,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以增强该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减轻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该政策时的难度。
(三)夯实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理论基础
积极拓展民族刑事政策可创新的领域,充实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提供有力支撑。深入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的理论研究,了解少数民族犯罪观和刑罚观的历史背景,从根源上发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及问题,为实行相关民族刑事政策提供历史依据。与此同时,还需加大对少数民族犯罪现象的研究力度,为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研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大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宣传和对人员的培训力度
采取不同渠道加强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内容及要求的宣传,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准确掌握适用政策的要领。同时,对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司法工作人员,要组织他们学习民族政策和了解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促使他们在办理案件时结合少数民族的特点准确适用本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司法工作人员而言,需加强他们的汉语掌握能力。法律素养及理论研究水平,使他们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效适用本政策,以实现准确把握政策精髓,有效服务司法实践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较慢,且不同民族间存在不同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因此在处理少数民族犯罪时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正确选择相关少数民族刑事政策进行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作为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典型代表,尽管发挥了较大功效,但纵观其多年来的实施现状,因误读而不能有效适用政策的情况突出,加之政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该政策未能全面实现它出台时的初衷。因此,对少数民族刑事政策进行思考并寻找完善之法,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定和谐的需要,也是促使政策完成使命并实现其存在价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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