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政策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张源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81-02
一。环境政策立法的必要性与目的
(一)必要性
自工业GM至今,各国对经济利益论文网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次又一次的环境危机。到20世纪下半页,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得到重视。控制和解决,反而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各国之间蔓延。到如今,局部的环境问题已经打破了疆界的束缚,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随着臭氧破坏。全球变暖而来的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繁以及极地冰川消融,已经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在这样的危机关头,各国都分别拿出了自己应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方法,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召集国际世界共同应对。但是,不难看出的是,经济利益仍然是各国各地区关注的重中之重,人们也通看到了环境问题的表象,因此,就算拿出了相应的对策,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地球仍然一步步走向环境衰退的深渊。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仍然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环境,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转向周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世界经济政治体系中获得生存,不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也要发展高产出。高能耗的产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发达国家并没有在环境污染中独善其身,全球性的环境恶化,没有哪一个国家能逃避责任。
(二)目的
我们都知道,市场和宏观调控是资源配置的两个方式。市场调节体现了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此就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除了中,立法是以国家机器为支撑的,具有强制性。立法,作为社会资源再配置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其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立法者将一定社会价值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因此,在环境政策立法中,首先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我们要意思到,环境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与经济,人权各方面息息相关的。立法的目的不可完全禁锢于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不能是只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反之,我们的目的应该是,在确保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中,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保证后代人的需要,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进入21世纪,的经济飞速发展,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了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相继英美,成为了新的世界工厂。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地域上的不平衡也有部门之间的不平衡。我过经济发达区集中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出口产品是原理和半制成品,而不是有较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这给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以胡锦涛为中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进入21世纪伊始,便将可持续发展提升到了战略思想的高度,主张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这一主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立法应该秉承胡锦涛同志的科学发展观,把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政策颁布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地把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贯彻到环境政策立法的整个环节中去,不仅要一保护改善环境为使命,确保社会。经济。环境循环发展,还要通过立法政策的颁布,来影响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思想,最终实现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
二。环境政策立法的现状及内在原则
(一)现状
环境立法开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为中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带集体,在1978年12月召开了额十一届三中全会,由此开始了中国的改革开放的新篇章。在这一个历史阶段,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其中不得不提的,是1979年9月,第一部环境法的面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79年9月1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开启了中国环境政策立法的新篇章。这部法律结束了中国没有环境法的旧时代,这不仅是法律的突破,更是领导思想的转变,说明在那个时代,中国领导人,已经意思到了,环境与经济并重的意义。
在现行宪法修改审议的过程中,有一条重要的法规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第九条。其主要内容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益,所有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视为无效。诸如第九条的规定,就为环境政策立法提供了基础与依据,在环境政策立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此之后,的环境法从一部环境试行法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世纪最后20年,相继制定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等法律,并且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去掉了试行“两个字。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都标志这环境政策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进入新世纪,不仅继承发展了自己的环境政策立法,还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下,积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问题的商讨与解决。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不仅批准奉行联合国期货变化框架公约,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并且积极敦促其它国家缔结条约。履行义务。(二)内在原则
第一,科学性与民主性相统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这就要求,的法律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除了应该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该体现一些法律的价值诸如自愿。平等。自由。契约等等。环境法在制定的过程之中,从试行法到正式法再到由特别法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的,做到了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第二,稳定性。持续性与适时性相统一。法律的稳定性。持续性是法律的生命线,只有法律是稳定的。持续的才能是有强制性的,法律不能随着社会的改变而任意改变,这就要求,法律一经颁布,就不得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即便是有修改。补充,也应该注意法律的继承关系。
第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性,要求立法机关所创造的法律是和谐统一的,整个法律体系各阶级法律法规是统一的。环境政策立法在环境保护法总法的带领下,扩展到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法律之间互不干涉,各司其职,和谐统一。
三。环境政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一)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环境政策立法道路上,做了大胆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们不能骄傲自满,的的环境法律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流于形式。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保证实施,那么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最终被时代的浪潮淹没。没有真是法律效益的法律,是形式化的,教条的,空洞的。就以08年休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例,这部法律曾经被视为我过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一部经典,但是其实施效力却不尽人意。在该法律实施以来,我们不难发现,的江河湖泊治理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反而闹出了松花江水污染之类的重大问题,水质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反倒是更多的河流湖泊受到污染。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是指挥棒而只是一个空喊的口号,立法目的与成效差距巨大。
第二,立法并没有促成道德形成。法律和道德是一对兄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撑,而法律的实施又会促进道德的形成于守法自觉。我们不难从婚姻法制定实施的过程中看到这个微妙的关系,从超生严重到提倡晚婚晚育,现如今优生优育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环境政策立法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呢?且不说广大人民,就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济主体,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知法犯法,屡见不鲜。环境政策立法没有引起人民的共鸣,人们只是把它当成法律,我不犯法就可以,而没有激起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这就说明了,环境政策立法,在最终目的上,仍然是失败的。
第三,中体西用现象严重。在制定环境政策立法的过程之中,存在很多单纯借鉴海外法律经验的事例,这种迷信“的态度,是立法者自信不足?还是法律本质认识的匮乏?中国和西方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现状,的确,西方立法体系的确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但是,照搬照抄,只能是走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失败的老路。
(二)出路
现阶段,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是发展的趋势,只有完善环境政策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症结与漏洞,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咎。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政策立法的制定实施应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之路。同志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上,更应该体现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立法政策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坚持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变,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子。按照胡锦涛总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要以发展为第一要义,但是要兼顾生态环境,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第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我反对中体西用的老路,却不代表我反对学习借鉴西方。我们不得不承认,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法律的制定实施上拥有比我们更多更深入的经验,我们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他们成功的经验,避免他们失败的教训,才能避免走近法不能用的死胡同。
四。结论
总之,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立法,体现了追求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均衡的决心,体现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环境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环境政策立法还是存在不足,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且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并重,才能在完善的环境政策法律体系下,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促进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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