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成效与问题
一套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可界定为制度变迁。由此,可将新中国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的时限大体界定在1978年。在此之前的公共品供给制度是典型的政府选择依此之后,中国开始了渐进式。温和的制度变迁进程,直到现在中国仍未建立起有效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就论文网是说,这一进程仍在延续之中。在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逐步明确了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应当做什么。能做好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其次,在政府从越位“领域逐步退出并填补缺位“领域的同时,政府间的公共品资源配置职能也在分税制的制度创新下逐渐分开。目前,各级政府大体上能够在划定的事权。支出责任。税权税源。非税收入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量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自求平衡,各自确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品提供的数量。结构与质量。再次,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也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下,开始分开,公共品生产市场由过去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开始有选择地向私人部门开放,公共品市场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多个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格局也已初露端倪。毫无疑问,公共品生产与供给制度的渐进变迁,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客观地看,中国现行的公共品供给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1)在宏观层次上,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公共品供给领域中职责范围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范围过宽且方式不尽合理。(2)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不分,政府既包揽公共品的生产,又通过政府规制。行政审批。歧视性税收和财政补贴等非中性制度壁垒,限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市场,保护公共部门在公共品领域中的垂直一体化“垄断,并由此衍生出公共部门规模过大。激励不足。压力不够。活动效率低下以及公共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乃至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3)公共品的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不分,大量本来应该借助于社会分工。采取市场契约方式交由私人部门或公“私“混合竞争性间接生产的部分,也大都采取了公共垄断的制度安排。(4)在公共品供给的纵向制度安排上,中央集权过度,地方政府的公共品供给职能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二。制度创新需要解决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纯公共品并非无处不在。
自萨缪尔森以典型的公共品_灯塔为例给出公共品的经典定义后(萨缪尔森,1954),按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标准,将全部物品划分为私人品与公共品,并据以将经济活动区分为市场领域与非市场领域的理念,就逐步为经济学界所广泛接受。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纯公共品是指那些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用公式表示就是:
这意味着,(1)公共品的效用具有完全不可分割性,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在一组消费者之间共同消费或使用。(2)公共品在一组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中是非竞争性的,即增加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3)公共品在一组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中是非排他性的,即用价格机制或产权界定排他消费要么在技术上不可能,要么排他的成本要大于排他后所带来的收益。
萨缪尔森的公共品定义,与其说是为了寻找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公域“与私域“的分工,倒不如说是纯理论研究。
(二)即使是纯公共品,其政府供给行为也需要市场调整。
居民(包括居民企业)所消费的安全一般被认为是比较纯粹的公共品。然而,在居民所消费的全部安全中,公共安全却只不过是一部分,尽管是其中的主要部分。由于人们的收入和财富占有水平不同,不同的人对安全的来求数量与质量也就不尽相同。公共安全只能按照中位选民的需求水平来决定。
从理论上讲,由于政府生产的安全,其成本也是由纳税人负担的,因此,政府生产与市场生产也就存在着一个成本与效益的比较问题。如果把政府生产提供公共安全的机构,看作是一个产业部门或生产企业“,那么,按照科斯的企业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的理论,公共生产的安全客观上也有一个最佳供给量问题,当公共生产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增加公共生产的安全量不再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时,那么,就应该选择市场。
(三)公共提供并不等于非由公共生产不可。
公共提供并不等于公共生产。因为任何一种公共品,其效用都是由可分割的各种要求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公共安全就是警察。警车。通讯。监狱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里,不仅警车。通讯。监狱等可以交给私人生产。政府采购,而且就连警察也大都是由私人生产“(私立高等学校培养)。政府购买的。
按照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出效率,生产各种公共品的各个公共部门都应该借助于与其他产业部门的分工,通过专业化机构协作进行生产,而不必由一个公共部门垄断一种公共品的所有生产环节。中国各个公共事业单位都普遍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单位办社会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分工协作的效率损失,是不言而喻的。
(四)公共品的生产权可否分割以及分割程度。消费可否排他以及排他程度,主要取决于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
公共品能否通过市场制度以及私人部门实现其供给效率,原因往往不是或主要不是因为市场制度内部的缺陷,也不是或主要不是公共品的消费在技术上不能排他,而主要是在市场以及私人部门以外的人为的制度安排。如果我们从公共商品理论分析中最为抽象的灯塔“世界,回到丰富多彩的公共商品的现实世界,那么,我们甚至可断言:几乎没有多少公共商品是不可以排他的,而且排他的交易费用也可能并不一定要高得非用政府制度来替代不可。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我们也就有理由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公共部门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通过垄断。集权。政府规制等各种强制性机制和政治程序来实现公共品供给的比较效率。因为一方面现实经济世界中象灯塔这类公共品毕竟是不多见的;另一方面,如果阿罗不可能定理是正确的,那么,面对规模庞大。品种由多。结构复杂。公众需求不一的公共品,政府能否得到集体需求的准确信息并据以作出科学决策,以及即便是决策正确,能否保证决策很好地加以实施,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问题,况且,如同科斯所言,政府的活动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有时它所花费的成本还大得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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