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文,西安财经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09-02
企业专利战略是企业在对专利制度有深入的了解后,不断提论文网高自身技术,加强专利信息分析能力,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谋求的一个整体性的战略规划。专利作为一种独占权利,是技术与市场的桥梁,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技术的竞争,而技术的竞争就在于专利的竞争。企业专利战略的目标就在于抢占市场,攫取利润。
一。企业专利战略的内容
企业专利战略一般分为专利申请。专利利用。专利保护三个环节。专利申请战略是专利实施的基础。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最适合申请发明专利,而技术含量低的则适合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利用战略是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专利利用有改变专利所有权的形式如专利权入股和专利信托等,也有不改变专利所有权形式的利用方式如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等。在企业战略上来讲一般有独占实施战略。专利许可战略和专利池战略。而专利保护战略则是企业对已取得的专利权如何进行维护的战略,这样才能防止在后期自己的专利成果不被其他企业侵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般包括公开文献内容战略。专利交叉许可战略和失效专利再利用战略。
二。企业专利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专利审查制度存在局限性。专利审查制是国家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依法审查的制度。专利审查对发明实行实质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就目前立法实践来看,发明要经历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失去了申请发明专利的耐心和信心,这也就是专利申请的质量一直不高的主要原因。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没有实质审查的阶段,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专利宣告无效的可能。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开制度,在申请递交后的一段时间内,随时有他人申请此项专利来破坏原申请人的新颖性,这样做对原申请人是一种损害,并且求偿无门。
第二,职务发明缺乏激励机制。职务发明是企业资源配置的良好途径,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激励机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目前采取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雇佣双方的地位平等。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单位与发明人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这个决定看似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其实不然。就目前的就业情况来看,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雇员本身就处于略势地位,而雇佣者则可以制定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合同,这样做就损害了雇员的利益,不利于雇员积极性的调动。在对职务发明的奖励上,专利法的规定也是含糊不清,只是笼统的表示奖励不低于多少,或不高于多少的字样,并没有量化,这在实践中就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同样不利于雇员积极性的调动。
(二)专利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专利权入股缺乏法律规制。专利权入股是企业专利利用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企业扩大融资,使专利资本化的重要手段。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因此专利权入股是受到法律肯定的。但是在具体操作方面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制。而专利权牵扯到专利使用权和专利所有权两种权利,在入股时应以何种权利入股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制说明。此外,专利入股无论是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都存在随时可能宣告无效的可能,以这些权利入股的话,企业的资本就会受到影响,消失的股本需要由剩余的股东共同承担,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第二,专利信托制度存在法律空白。专利信托是专利利用的又一个利用方式。专利信托是一种新兴的产业,立法的完善进度显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速度,所以在专利信托这个新兴领域存在许多的空白。首先就是专利信托登记制度缺乏,登记是信托成立的首要条件,但法律对于登记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示。其次,信托税款该如何征收也缺乏法律规制。信托是具有双重所有权的特别属性,在征税上也难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信托设立和信托终止的环节,这样做就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在纳税监管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对于信托的监管力度不足,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信托法,信托业一直依附于银行监管,监管仅仅停滞于表面而没有深入发展,种种这些问题都为专利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专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海关保护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起步较晚,但是范围广泛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海关保护。可是海关保护条例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众所周知,专利侵权需要专业人员认定,需要很高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时间耗费。而海关工作人员很少具备这么高的专业水准,但法律却赋予海关对货物侵权的认定权利,这种决定实属有点强人所难的意味。并且海关人员的认定效力也值得推敲。而关于海关扣留的嫌疑物品,专利权人应当缴纳保证金上的规定也略显苛刻,一方面给申请人增加了经济负担一方面也影响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二,专利审判标准不一。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上也存在着质量上的区别,这样就会形成专利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而地域管辖划分的特殊情况也使得许多案件加上了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有失公允。此种情况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专利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的法律对策
第一,完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出现专利无效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引入专利登记制度,即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后进行登记,并由登记机构颁发登记证书,申请人在登记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提交实质审查申请,专利局鉴定后授予专利权,发给申请人专利证书。这样做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减轻审查人员工作量,也有利于专利质量的提高。
第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日本一向是采取雇员优先的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雇员的权利,而则更倾向于保护雇主的权利。在这一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合同约定方面添加附加条件,如果企业做出明显损害雇员利益的合同时,合同无效。其次,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也应该量化规定。直接规定奖励的金额,这样做的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雇员的经济利益。最后,在职务发明归属上应当规定为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完善专利权入股法律制度。首先,应明确专利权入股的形式。专利权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权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独立财产权。这一点上,法律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并在专利权入股之前就办理好相关的手续,确保以后不会出现产权纠纷问题。其次,无效专利入股的解决办法法律应当明示。例如,留存原有股份的情况下以其他货币资产形式补齐差额;若无法补齐,则无偿出让股权。当无效专利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伤害时,应适当给予赔偿,这些都是法律应当明确规制的部分。
第四,完善专利信托法律制度。首先,就登记制度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要求登记的主体。部门及内容。并且在登记主体方面还应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登记的制度,共同承担风险,避免争议纠纷。其次,就税收方面,应当对重复征税做出规制,即初始环节不纳税,存续期间缴纳所得税和终止期间少征税的原则。最后,在监管方面,应当设立全国监管机构,集中管理,不断完善,为信托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五,完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对于海关保护的法律规制最适合的原则就是减法“原则。即,取消海关调查认定权,而改为责任推定权。海关对于疑似物品可以暂时扣留,给予收发货人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若无异议则海关没收物品,若有异议,收发货人可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充当裁判的角色,减轻海关的工作负担。其次,增加多种担保形式,不在局限于只是现金形式,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这一点上就需要增加海关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保障收发货人的权利。
第六,完善专利审判法律制度。关于这一点上的法律完善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模式上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合二为一,同时增加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由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审判团体,从而提升审判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在法律完善方面应从法院独立审判性方面入手,明确法院司法公正权和独立裁定权,并且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避免地方财政对知识产权法院产生干扰。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完善的法律作为支撑是必不可少的。现行专利法比较笼统,并没有渗透到专利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中,因此在今后专利立法的完善中应从专利申请。利用和保护三个环节仔细考察,不断建立并完善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专利法案。
浅析企业专利战略实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