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与发展,国家大力号召发展旅游经济,地方政府也在此当中逐渐意识到当地旅游业的大力发展对于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当地就业岗位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的显著重要性。而在此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却由于财政收入低下,无力发展当地旅游业,此时民营资本凭借来源范围广、易于集资、投资领域广、投资能力强、闲置等特点,在扶持地方政府发展旅游业中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民营资本在发展地方政府旅游业的过程中,一方面,为地方旅游增添了旅游业基础建设,为当地居民的就业增添了新的就业岗位、促进了当地旅游业的繁荣;另一方面,由于民营资本作为私人资本,其主要目的为营利,所以在介入地方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与政府、当地居民利益分配不均匀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受民营资本影响的地方旅游业在依靠其发展的同时,政府和当地居民也在规范着民营资本的介入行为、方式、深度等方方面面。文献综述
2。2 “排忧解难”的理论依据——古镇景区经营权转让
2。2。1 古镇景区的所有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一直作为经济主体存在,古镇作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其所有权是很清晰的,不能作为私有财产出售给私人,一般都由作为地方公共财产持有者的地方政府对古镇景区持有所有权。
2。2。2 古镇景区具有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的产权特征
排他性和有限性作为古镇景区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可交易性和分解性,其中可分解性是指不同主体都可获得古镇内各个项目的产权,这项产权谓之项目经营权,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所以叫做可分解性,古镇景区产权的可分解性表明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够被分离;可交易性则表明了在不同主体之间可以转手和让渡一些产权,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可通过持有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来获得某些项目的经营权,对这些项目拥有暂时的自主决策权,而这并不有悖于在法律规定上,古镇景区作为旅游风景区属于国家的属性,同样也提高了项目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2。2。3 古镇景区中的转让模式
整体转让模式、部分转让和特许经营转让模式是古镇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三种基本转让模式。整体转让:是指政府指定某一企业较长时间地完全垄断古镇景区的所有项目。这一模式虽然能够使得政企职责分明,便于管理,但是容易使得单一企业在垄断年限中过度开发古镇景区,为后期的整体转让种下不良恶果。部分转让:是指政府授权让企业向古镇景区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允许其对古镇景区进行合理开发的一种转让模式,这种转让模式由政府和企业一同管理,可以在企业开发古镇景区的过程中起到审查和监督的作用,起到对古镇景区可持续开发的效果。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是指古镇景区将景区内的服务和经营性特许经营项目出让给古镇景区管理机构以外的企业,企业上交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来获得转让权限。此模式一方面既使得企业无法获得门票的经营权,减少了门票经济带来的政府、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相争;另一方面也使古镇景区开发由多家企业加入,各自发挥所长,对古镇景区的发展和长久保护负责。
2。2。4 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居民在转让经营权下的权责分析
地方政府:一方面担负着颁布古镇景区各项经营开发政策、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古镇旅游市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权利,还可以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