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财政均衡视角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

二十一世纪以来,使得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均衡的义务教育已经成为了相关教育部门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关于义务教育的均衡,首先应该注重的是其公益性,一定要统筹兼顾,坚持教育事业的全局概念和公平理念,而且在必要的情况时要实施宏观调控,从而达论文网到不同地区内外的协调运作,适度缩小城乡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因此,从教育财政均衡入手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势在必行。

一。教育财政均衡视角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的投入一方面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与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职能。从全局来看,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对教育的投入都偏低,所以才导致了在教育领域的服务也呈现出投入不足的现象。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资源配置不公

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对教育的教学效率就尤为看重,由于这种重视使得教育经费更多的流向了所谓的重点学校。主要的表现是在一些重点城镇建立重点优质的学校。这种现象恰当的与城乡的分离教育制度形成了叠加效应,使得的城镇和乡村的教育更加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三)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筹措措施不力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对财政进行了分税的制度改革,因为这个制度的改革,的基层政府财政收入变得更加的薄弱,这也造成了政府在基础教育的领域上所应该投入的财力和所应该履行的责任严重的不对称,从而影响了基础教育的发展。

二。教育财政均衡视角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过度分权

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从总体上看是低重心。分散型的。1985年中央政府下放权力,由地方政府承担筹资责任并负责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并用法律的形式将此固定下来。这样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重大作用,充分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解决了政府财政困难这一大难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也开始出现,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在财政收入重心逐渐上移的同时,对各级政府的事权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划分,最终导致上级政府在逐渐集中财力的同时却层层下放事权,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基层政府的压力的增大。

(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不足直接加重了流入地政府的经济负担。现今,虽然国家已明令禁止向学生收取借读费,但这也不排除学校因经费不足巧立名目,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如此看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谈何解决。另一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不足使得民工子弟学校难以获得经费支持和资助。虽然政府对办学突出的民工子弟学校有一定的补助和奖励,但这也只是杯水车薪。民工子弟学校本身就是矛盾的结合体,一方面它们在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于此同时又面临合法化问题。办学标准与否等问题,这一定会影响到农民工子女受到的教育的质量。

(三)事权与财权不相对应

义务教育管理实行逐步放权。以县为管理主体的这种做法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易混淆管理体制与投入体制,使县级地方政府出现事权与财权不相对应的情况,这样既无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又导致了收费混乱。相互摊派的不利现象“。因此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这个问题上往往力不从心,地方政府往往由于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而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这时,相应的学校门槛会变高,或者是收费会增加。

三。教育财政均衡角度下谈实现农民工子女受到公平义务教育的办法

(一)力求创新制度,以实现农民工子女在教育财政上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财’的问题实质是‘政’的问题“,农民工子女之所以会遭受到不公平的教育对待,主要的根源还是因为的教育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合理。要想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主要还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尽量减少制度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上的弊端,从而确保教育的公平。第一,教育资源的分配主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这种体制需要改革。首先对的户籍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然后再对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第二,分步进行,合理规划,以期能够逐渐的规范农民工子女经费的合理来源。第三,建立较完善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不足。

(二)树立教育公平理念,加大对农民工子女进行财政资助

一个社会要想实现公平,首先应该从教育入手实现教育的公平。其次,教育的公平是社会公平更直观更形象的体现,是一种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能够及时得采取有效的手段,弥补弱势群体得教育缺陷,这是社会和政府不可推卸得责任。从各个方面综合来看,农民工都是在弱势群体之列。在经济上,他们只能靠出卖廉价的劳动力来赚取微薄的收入。为了能够使社会各个阶层更加公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地位高低都能够得到相同程度的义务教育,政府首先应该采取措施对基础教育进行适当的干涉,尤其是对农民工这些弱势群体进行资助和援助,使他们的子女能够在教育上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

(三)财政经费管理规范化

在最近几年,的教育法正在不断的完善,而且完善的步伐越来越快,可是距最终完善的终极目标还有很远,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教育经费应该得到更合理的管理,应该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各级政府对于农民工子女所应该履行的责任也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使得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个人使用都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关于各自责任落实情况的问责机制,对官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使一切教育行为都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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