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投资的制度分析
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风险投资是一种对市场前景不明确。但有发展潜力。值得冒险的企业或是对技术密集型和开发新思想。新技术的小企业进行的一种权益性或半权益性投资。社会上有一批很聪明能干的人(以下称论文网风险企业家),他们手中有好的项目计划,而他们的企业仅处于起步阶段,他们急需资本发展手中的产业。他们首先想到向银行贷款。然而,即便他们说得头头是道并将自己的房产全部抵押给银行,也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一点抵押贷款。显然,目前风险企业家直接融资十分困难。由于匮乏资本,他们的企业陷入困境。
在资本市场较发达地区,就会有另外一类人(以下称风险投资家),他们不仅手中有多余的资本,而且还富有胆识和经营谋略。风险投资家十分关注高新技术产业,他们眼睛专门盯着那些有好项目但没有资本的人。他们想投资于这些新兴的企业,把蛋糕“做大,自己做买卖企业“的生意,从而获取高额投资回报。风险投资家特别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企业家的经营能力与个人素质,因为企业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项目的市场潜力和风险企业家的努力。风险资本绝非免费的午餐,交易双方会签订一次或多次契约。作为回报,风险企业家必须把企业的所有权交给风险投资家,必须接受风险资本企业的代表进入董事会。风险资本企业当然不一定要求在董事会中占绝对多数,这依赖于他们注入资金的多少和企业的成熟程度。风险企业家变成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或董事会其他要职)。即使这样,风险投资家也很少会一次性地提供给风险企业所需的全部资本。是否续约,完全取决于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家经营业绩的判断。实际上,风险投资家购买的是有投票权的优先股,在风险企业失败的情况下剩余资产全归风险投资家所有,如果风险企业成功地发展到公开上市,原来的风险资本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从而风险投资家获得高额回报。
在风险投资市场,风险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包括风险企业家能力信息的不对称,投资项目质量。市场前景信息的不对称和有关风险企业家行为选择的不对称。一般来说,与风险投资家相比,风险企业家具有信息优势。企业家能力信息不对称,投资项目质量。市场前景的信息不对称通常导致逆向选择,企业家行为选择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具有其自身特有的运行机制,它包括:风险投资家对风险项目的甄别。评估;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建立投资契约框架;风险资本进入风险企业后,风险投资家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风险企业家为分散风险进行的联合风险投资;风险企业成熟后,风险资本撤出风险企业等过程。该机制和一般的投资制度不同,它用其特有的规则和手段以确保风险投资能够成功。该套规则被设计为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组织共同承担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提高双方对技术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客观上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以增加组织(指风险投资组织和风险企业)的效用。因而从这层意义上来说,风险投资是一项制度。
风险投资,或称为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是指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权形式投资于新颖或未经试用技术项目或未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项目,并愿意为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管理或经营服务,期望通过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以某种方式出售产权以取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除了期望的高收益。高风险和中长期限变现外,还具有风险投资家在投资后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以持有风险企业股份为最终目的而是在适当时候出售股份使收益变现等特点。
二。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1。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不健全。由于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时需要对多项技术和财务指标进行评估,使得风险投资活动中对于信息更为重视。因此,在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资金。股权三者之间,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务。目前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些机构的缺乏已经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如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的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机制效率低下,造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成本过高。同时,还缺乏大量的风险投资网络,不能很好地进行信息的交流。
2。专业人才的缺乏。虽然80年代以来,就有了风险投资。但近一轮的风险投资热也是在几年前开始的。由于风险投资起步晚,投资经验不足,加上大多数的投资人员又没有专业知识,使得目前的风险投资业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风险投资领域过于集中,风险投资机构短期行为加剧;另一方面可能忽视了一大批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科技企业,没有真正地起到风险投资应起到的作用。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风险投资领域,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制订的时候大都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业,一些条款现在看来却成为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应该注意到与风险投资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风险资本运作机制。风险资本与中小科技企业的结合机制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无不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而目前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有些甚至处于空白。从法律环境而言,这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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